典当行经营资质_典当行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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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资质
一、审批程序
1、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初审报自治区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批准,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3、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4、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商务厅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自然人出资应提供银行(中、农、工、建)的进帐单、询证函及本人单位或办事处以上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近期照片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要求最少在3年以上);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审核内容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审批。
二、审核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三、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要求:
1、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营运资金要求:
1、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2、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申办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经贸局受理→省经贸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省的申报。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按商务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