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_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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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交通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交通局现有车辆执行公务使用效率,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安全,使全局公务用车管理走向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车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为执行公务必须使用车辆的情形。
二、车辆管理
1、所有公务车辆安全管理按照“各部门用车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第二责任人”的原则进行管理。车辆实行驾驶员定员负责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部门领导不允许驾驶车辆,发现一次扣除本部门管理经费,发现两次将车辆使用权收回单位。
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必须忠于职守,安全驾驶,服从调配,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
(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保养维护,保持车容整洁,保证车况良好。
(三)凡私自动用或借用车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车辆财产及人身损失的,其费用和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四)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违规驾驶公务车辆,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所有公务车辆只能在使用事由范围内行驶,不得改变用途,办完公务后立即返回,不得拖延。否则出现安全等其它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3、所有公务用车办理完公务后必须存放在本部门固定地点,禁止在其它地点存放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类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三、车辆费用
所有公务用车产生的修理费、加油费及过路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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