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调度管理办法[定稿]_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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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管理,提高客运生产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运生产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规范运作,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兼顾,车辆和客运站同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三条所有营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营运车辆应按规定的进、出口进出站场,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逐步实行人车分流。

第五条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调度安排。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侮辱、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客运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营运车辆必须按客运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经公司同意,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营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车辆发班后在规定范围内不许再上客并禁止在站场内滞留。

第八条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公司运营部门并经公司经营部门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

第九条加班由公司运营部门统一调度安排,车辆不准私自在外加班和包车,如在不影响正班的前提下,在外加班和包车的必须经公司运营部门批准。

第十条春运期间,车辆加班和包车的,在公司的领导下按一定比例回收管理费和线路效

益分成费,具体实施按公司春运期间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执行国家或公司安排的救灾、抢险、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其费用按政策规定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因客观因素需临时变更营运线路,必须经公司运营部门调度同意,并开具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行。

第十三条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由公司统一售票,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和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车辆安全工作,所有运营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养、杜绝事故隐患。车辆必须按核定座位售票,严禁超载。

第十五条车辆按规定接受公司稽查部门的运管检查,不得拒绝或强行冲关。

第三章班线牌申报与管理

第十六条客运班线牌和有关运输证件属公司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让、变卖及对车辆出租、车辆转卖,必须收回班线牌。

第十七条需要开行其它客运班线的,由公司统一考证申报,报县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班线牌的申领、保管、使用、损坏、补办规定:

1、班线牌由公司统一在县客运管理部门申领、发放。

2、公司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班线牌、证的管理,建立班线牌领发台帐。对班线牌、运输证件管理提出要求。班线牌由合同签订人在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签字、领取,负责保管。经营期满后自觉交还车站。

3、补办班线牌要写出书面报告以及处理责任人意见,属被盗的要有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然后由公司运营管理部门填写“经营单位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到客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被办费由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车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两个文明建设,规范站场管理,创建安全、及时、便利、舒适的站内外环境。

第二十条加强对站内外客运市场秩序的管理,会同运政、公交等部门打击非客运车辆、外地过境车辆在县城范围内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私设站点。成立专门的机构,指派相应的人员对重点班线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相关车辆按照公司规定、制度营运,随时处理矛盾和突发事件,以确保日常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运营情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

第二十二条营运车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客运管理部门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努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第十二四条严禁“三品”上车,成立安全小组,派专人检查“三品”工作并做详细记录。发车准时,礼貌送客,正点到达,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售票及时、准确,不超售、错售客票。

第二十六条发车登记及车辆运行等报表记录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有专人负责汇总上报。第二十七条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知识及有关规定,严禁旅客无票乘车,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

第二十八条进站车辆必须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站内必须做到人车分流,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不允许有超载现象。

第二十九条运营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售票,使用客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刷,发放的票据。

第三十条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公司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公司造成延误车或脱班的,公司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

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五章安全生产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客安全常识的宣传,随时检查运营车辆有无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定期组织车辆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六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三十七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站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三十八条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运营车辆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地上不见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车库要定期冲洗,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管理者,每人次罚款500元。第四十条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未经调度部门派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罚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误班的第四十二条未经公司运营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加班、包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营运车辆在站内或车站附近招揽旅客,除将所得收入转给正班正点车外,每人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高价票买低价票的,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元,拉客、抢客进而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每欠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司乘人员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车辆不接受公司稽查部门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第四十七条车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四十八条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2、司乘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投放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曝光的。

3、运营车辆脏、乱、差的;

4、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秩序混乱;

5、司乘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不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制度,情节严重者;

7、不按规定发放、审查、填写包车、加班证的。

8、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的,每次罚款。第五十条发现和举报重大情况,挽回重大损失的,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五十一条敢与同不法分子和现象作斗争,表现特别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0元。第五十二条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采纳者,奖励50元。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其它行为给单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公司。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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