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_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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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嘉宏锦辉(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受托方(乙方): 嘉宏锦辉(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房屋(□是 / □否)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居住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 人。第三条 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 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出租代理期自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共计 1 年整。
(三)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如乙方有续租需求,应与甲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二)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代理期中开始的前 0 天为免租期,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三)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 北京 银行开设账户,开户人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账号为 ***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将各期租金存入甲方账户,日期分别为: 2016-6-26,2016-9-26,2016-12-26,2017-3-26。
第五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应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5)(7)(8)(12):(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 屋内水、电、气入户的管道、墙体及防水、马桶、门窗玻璃、地砖等固定的在房屋本身的设施 ;其他方面由乙方负责维修。第七条 转委托
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同时乙方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10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 10 日以上的(和甲方提前协商并得到甲方同意的除外)。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7、。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200 %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20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20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
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四)。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因本房屋交付时为空房,屋内家具家电维修均由乙方承担,故甲乙双方的物业交验只涉及到水费、电费、燃气费,目前处于结清状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 2 份,其中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章: 受托方(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