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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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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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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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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类别专升本

《刑法学》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两种类型(B)

A、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B、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C、成年人主体和未成年人主体D、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

2、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C)

A、消极行为B、无意识行为

C、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D、危害不大的行为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是(A)

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

C、绝对相加D、先并后减

4、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告之自己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A)

A、实行终了的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D)

A、有认罪表现B、有悔改表现C、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没有故意犯罪

6、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A)

A、1/2B、1/3C、2/3D、1/47、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某公司的回扣40000元,归个人所有,肖某的行为构成(B)

A、贪污罪B、受贿罪C、介绍贿赂罪D、贪污罪和受贿罪

8、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A)

A、中国公民B、外国人C、无国籍人D、任何人

9、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先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应(A)

A、二罪并罚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C、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D、连续犯原则处理

10、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B)

A、14周岁B、16周岁

C、18周岁D、15周岁

11、农民孙某深夜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被偷割电缆价值500多元,中断通讯持续12小时。孙某的行为属于(B)

A、破坏生产经营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盗窃罪

12、民政干部杨某1998年7、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抗洪救灾款2万余元,借给其兄经营服装。杨某的行为属于(C)

A、挪用公款罪B、职务侵占罪

C、挪用特定款物罪D、挪用资金罪

1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A)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D、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4、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铜块交予赵某。二人的行为(B)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属于共同盗窃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犯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15、司法解释是指(D)

A、公安机关所作的解释

B、法院和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所作的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立功的处罚标准,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一般累犯的概念与构成条件是什么?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定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特征及与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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