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_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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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公务车辆管
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8月28日)
(深盐府办〔2009〕49号)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区属各单位、各街道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区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后勤工作的一名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党廉办、区人事局(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机关事务局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业务工作由区车管中心承担。
第四条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全区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的配备数量定额与其机构编制(合署办公、挂靠机构一并计算)、职能等因素挂钩,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车辆定编相关规定配备车辆。
第七条车辆配备标准: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或25万元以内的国产商务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党、政“一把手”可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区几套班子其他领导的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区属各单位、各街道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定编车辆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省小汽车定编办重新核编的指标配车。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十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报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先报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二条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向省、市小汽车定编办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新成立单位在车辆指标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车标准按照省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公务车报废更新条件:
(一)在定额之内的公务车申请报废更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后批准同意报废的;
2.使用年限满8至15年以上的(具体标准参考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额之内的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修复费用高于重置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报废更新。
第十五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基层单位需申请车辆报废更新或购置的,由主管单位统一申报;经费由区机关事务局集中管理的单位,车辆购置或报废更新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申报。
(二)购置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区党廉办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区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区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车辆的定编、购置、报废、更新等提出意见;区国资委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区审计局加强对车辆购置、经费使用过程的审计。
(四)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初审,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六)购置单位凭定编和购置的批复,到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区国资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汽车购置资金的来源。购车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申请购车单位经费管理方式进行核定,购车资金需由区财政拨款解决的按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或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退者,按省、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不得悬挂本车牌以外的其他车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使用的车辆一律交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有伤者,司机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通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凡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或保险部门处理,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或保险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司机负责。
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车辆借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
第六章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保险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由区机关事务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