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_加强环保工作意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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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湘办发电„2009‟149号)和《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规模以上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环境保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加强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市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力、有色、多晶硅等行业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等行业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3、加强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在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到核与辐射方面的内容时,环境影响评价要有独立篇章或作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审批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已批项目的环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

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特别是违反“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为。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按照《关于加强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9]46号)要求,对全省评价单位及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规范环评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行为,明确各行业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以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环保厅会同监察部门对全省专家队伍每年组织一次清理规范;严格执行淘汰制,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对两次环评文件日常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内环评单位,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省、市、县环保部门三个月内暂停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并将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厅会同监察部门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30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环评批复执行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清查,县、市级环保局会同监察部门分别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环评批复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排查;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肃查处“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企业及当事人责任。

2、加大试生产和验收管理。对2008年以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和验收情况进行清查,特别是核与辐射项目的“三同时”和验收管理,所有新建项目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严厉查处“久拖不验”、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地方政府是否按照相关承诺完成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搬迁、结构调整中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进行清查,对承诺不兑现、包庇袒护企业等行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3、推动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加强位于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设不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加强对湘潭市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调研和经验总结,将施工期环境监理作为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积极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管理

1、切实推进规划环评工作。积极衔接发改委、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湖南省推进规划环评实施办法》的草拟,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以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经费缺乏等理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

2、强化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09年12月底前,制定下发《湖南省省级开发区、工业园推进规划环评的措施规定》,2010年4月以后不再受理未进行环评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不执行规划环评规定的行为;环保厅会同监察部门对规划环评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督查。

(四)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1、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强化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专家审查。

2、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环保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技术方案实施,如需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进行重大变更,须报请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3、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在环保专项资金审批、验收等环节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审批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政务信息公开与保障公众权益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评领域影响公众参权、知情权的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调研,制定政策,切实完善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水处理、市政道路、输变电、房地产等公众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敏感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库的建设,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落实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政策,运用绿色信贷手段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建设方守法的自觉性。

(六)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1、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突出抓好专项制度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创建具有环保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

2、加强对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环保“六项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全省督查。

3、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利用环评审批权等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为企业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自查报告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年2月底前将查处情况书面报告省、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全省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选择重点项目组织督查。省环境保护厅专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3、推广典型经验。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做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5、理顺体制机制。查找漏洞,完善现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合作、联合审查、规划环评部门协调等体制机制,形成环保合力。

(三)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10月报省、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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