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_犯罪的社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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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
吴多辰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法官 266071)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渐入老龄,老年人犯罪逐渐增加,因此必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从而找出对
策,以防止老年人犯罪发生。
关键词:老年人 犯罪 家庭和社会防线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成因
老年人犯罪的成因,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人犯罪和其他各类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观
原因外,还有一定的特殊原因。
(一)老年人特殊心理状态使然。人生步
入老年,身体和精神两方面均趋向衰退,对外
界事物反映逐渐迟钝,身心活动能力差。在这
种生理和心理状态下,有时会因琐事而情绪激
动,做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构
成犯罪。如老年人杀人、伤害案件,大部分是
由邻里纠纷和一般民事纠纷引起,起因小,升
级快,纠纷发生后各不相让,矛盾激化。
(二)对社会不公正待遇之报复。老年人
离开工作岗位,出现失落感。原先亲近的人,现在表现出疏远和冷淡,就会激怒老年人。尤
其当政府、社会对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和生命质
量关心不够,再有贫病发生,犯罪的可能性就
会加大。为了摆脱心理和生活困境,他们往往
采取毁灭的办法解决矛盾。
(三)家事纠纷解决不当所导致。以家庭
赡养、婚姻、继承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况
出现为起因。有些人尊老、养老意识薄弱,使
老人感到生活无望,遇到强烈刺激,很容易引
发杀人、伤害行为。
(四)老年期身心疾病之影响。人生进入
晚年,生活环境、身体机能和精神状态改变。
往往会导致心理、生理的严重失衡,无法适应
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因而发生犯罪。有的犯
罪则是因老年期精神障碍或老年型精神病所引
起;有的因长期封闭生活而产生心理疾病和心
理障碍,不能正确看待社会现实,导致违法犯
罪;有的因性心理变态而实施犯罪。
二、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目前,必须大力发展经
济,增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
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
业;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完善社会 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和社会救济问题;加强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的建 设,在推行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的同时,采 取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各界捐助赞助和经济实 体的投入等多种形式,在社区中加强老年人医 护、生活服务、文化体育等硬件设施、基础设 施和服务软件建设,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 领域;加强社区老年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形 成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需 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得到切实保障。
(二)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确保退休人员的医疗参保资金投入。尤其要保 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交得起费, 治得起病,保得住命;建立、健全老年人的医 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 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 难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济,国家设立贫困救济 医院,专门救治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特 别是贫困老年人。发挥民间互助精神,组建互 ·73·
织或志愿者义务服务组织,帮助老人 度过难关。
(三)重点救助贫困潦倒、生活艰辛的特
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 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年人实 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对贫困地区,国 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的贫困老 年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过 建立救助贫困老人专项基金,由各级政府老龄 工作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应创造 条件,逐渐把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人纳 入乡镇五保供养范围;建立贫困老年人的特别 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特困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实行成本收费医疗 制度;建立城乡对口医疗支援制度,定期为贫 困地区的老年人防病治病;发动社会力量实施 有针对性的特别救助等等。
(四)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发展老年人教育事业,必须把握新 形式下的老年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从丰富补充 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采的老年教育和科 学健身活动,使他们在学习、健身中得到乐趣
和知识;必须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为目 标,解决老年全体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 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科学构建老 年教育体系,必须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发展老 龄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有利于老 年人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老年教育工作 的领导,各级老龄委员会、教育部门、文化部 门、民政部分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构 建老年教育网络;依托各类成人教育中心、社 区文化设施、电教化教育、老年大学、老年活 动中心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老 年教育事业,把发展老年教育作为建设学习型 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规范基层老年教育管理,走学校教育与社会教 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五)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摆在司法
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 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在实体处理上,须根 据老年人的犯罪性质、特点、犯罪原因、情节 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 从轻判处。刑种选择、刑期裁量,须坚持以下 原则: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 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 主;对于刑种选择上,尽量选择适用非监禁 刑;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策略上,尽量适应和照顾老 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说服教育,消除对立情 绪并尽量不使用戒具;审理用语规范化,保护 老年人的自尊。区分具体案情,正确使用缓刑 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 累犯和惯犯外,一般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由于 其年老体衰,再犯可能性也较小,除个别严重 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适用 缓刑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对 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 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使犯罪老年人得以及时治疗。对于确有 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在减刑、假释条 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 条件,就可减刑、假释。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 动,一方面可以通过惩治老年人犯罪,维护最 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又要在惩治中 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始终。
(六)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
教工作。被判罪入狱的罪犯,与其他年龄的罪 犯数量相比,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犯罪案件 的逐年增加,狱内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老年 犯在狱内一般表现消极、唯命是从,安分守 己。由于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较差,孤独 感突出。一般很少有社会关系来往。这种淡漠 的社会关系,使老年罪犯心理变得灰冷、沉 重,增加了改造难度。鉴于老年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当对其采取宽容的态 度,在改造过程中,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 条件的,依法假释;对于有严重疾病,生活不 能自理的,依法保外就医。
在做好狱内老年罪犯教育改造的同时,还 要做好老年罪犯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 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 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 会福利部门,须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的 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 民政部门应作好协调工作,在安置问题上给予 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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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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