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意见(试行)[优秀]_厦门市集美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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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美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划操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2001]34号)、《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府办[2001]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储备定义

土地储备是指区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置换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和管理,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由区政府成立集美区土地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土地储备计划和重大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挂靠在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集美区政府授权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集美区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土地储备的职能,对区内土地从进入储备到出让全过程实行一个口对外,承担储备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临时利用、招拍挂及融资等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征求规划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土房分局)、发改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送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农转用的列入年度农转用计划。

土房分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土房分局会同区规划分局、发改局、建设局、土地储备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区规划、发改、财政、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土房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和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年度计划,经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发改局下达年度指标,由土房分局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审定、市政府批准。

“招、拍、挂”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由土房分局牵头,在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土地 “招、拍、挂”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编制“招、拍、挂”方案,经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土地储备手续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以“政府储备用地”或“土地综合开发”的项目向发改、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相关手续。其中,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该地块基础性建设的规划要求;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储备机构拟储备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收购储备意向或者与区政府指定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向土房分局备案,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后,按规定实施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可持收购储备协议、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证明和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由市国土房产局注销原房地产权证。

土地储备机构可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国土房产局申领房地产权证。

本区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储备的,应当经土房分局会同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批准。

四、土地收储方式及操作程序

土地收储方式包括收购、收回、置换和征用等。

收购:对因城市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需盘活的城市存量土地,按集美区政府要求适时进行收购。

收回:包括收回闲置、荒芜及逾期未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区政府依法没收违法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

置换:对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或企业改制转换土地使用功能需易地复建的土地,实施置换。

征用:对开发建设所需的增量建设用地,实施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按以下办法实施:区政府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在实地调查了解后,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功能,向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提交《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方案》,经研究通过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实施方案》,依法实施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作,具体程序为:(1)确定收购:区政府下达收购指令并符合土地储备管理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经其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收购。

(2)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情况、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3)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规划、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土地开发建设意见等;

(4)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批。

(6)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收购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8)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开发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经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有关手续在储备地块的前期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批准。

六、储备地块的管理和临时利用

土地储备机构应做好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巡查与维护,保证储备用地良好状态。为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报经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开发利用。

(1)储备地块应埋设水泥边桩、边界清楚,专人看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条件较成熟的土地应围墙。

(2)新征建设用地尚无场平计划的储备土地,根据其适耕、适养情况,采取租赁方式,以养代售。

(3)经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凡在国有储备用地上的临时建设,由区建设局审批,并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七、储备土地的供应

按批准的投资、规划、建设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的储备地块,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应。

因开发建设需要协议出让储备土地的,协议受让人持与有权机关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等相关用地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接洽使用储备土地事宜,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完成土地储备费用决算,与协议受让人签订储备土地使用协议,完成储备土地交地手续。

储备土地开发配套后实施招拍挂出让的,由区土房分局为主组织,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厦门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接受地块情况咨询等前期准备工作。区监察局对“招、拍、挂”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区土房分局按“招、拍、挂”的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全额上缴区财政。

八、储备信息统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性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储备土地出让及招拍挂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

九、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收购、征地、拆迁、前期开发及日常管理等费用支出由土地储备机构统筹解决。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国家规定把受让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储备土地的成本部分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及贷款利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测量、土地评估、土地房产登记、申请房屋拆迁、士地日常管理、土地前期平整、开发建设等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核算,每月一日前报送区财政审核、结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开发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储备土地日常管理。

以储备土地使用权设定出让抵押的,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权设定抵押的,须经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储备土地融资全额用于储备土地收购、征地、拆迁、前期开发配套等。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土地储备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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