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_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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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97學年度上學期
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時間: 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 地點: 雙溪國小會議室 出席: 委員代表
鹿憶鹿、周光宇、林宏熙、林士英、陳靜慧、林青蓉、阮琦賢、陳慧貞
劉惠娟、張湘羚(林宏熙代)、黃昕暐(阮琦賢代)
家長代表
吳靜儀、孫大衛、潘雅玲、徐惠北(潘雅玲代表)、彭陸英、陳張淑敏 周松俊
校方列席
總務主任
蔡雅芬、輔導主任
謝佩珊、教師代表
王道乾
共計18人(見簽到單)主席: 鹿憶鹿
記錄:陳靜慧
一、宣佈開會:
現在時間早上9點10分,應到會員代表26人,實到14人,代理出席2人,已達法定開會人數,現在宣佈開會。
二、認可本次開會議程:
確認今日提案將原第二項提案’併入原第五項提案共同討論,使原議程提案成為四項。議決:全體通過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1.審定第一次委員會及第二次代表大會之會議紀錄: 議決:全體通過
2.樹屋問題
按第一次委員會之會議記錄,為安全顧慮鑑請校方於寒假時動工拆除,本會已然通過此項決議案,委請校方全權處裡。3.活動報告:
I.12/8星期一上午8:10於會議室召開音樂會籌備會,請家長會派代表出席參與開會。II.導護志工及營養午餐小組需要志工數人,此消息已經放置部落格徵求志工,籲請家長能夠參與。
III.委請周松俊代表為孩子設計體適能及知性活動(爬山及參觀博物館),甚至能設計高年級的畢業旅行方式。
五、提案討論
壹、清寒獎助學金補助辦法討論案 說明:1.鑒於上屆因清寒補助學金有預算卻無執行,有部分原因乃基於無執行辦法,故提出條例案,以供討論。
2.本補助辦法之精神將避開”清寒”之名辭,擴大為仁愛基金,主旨在真正補助本校中不合乎政府清寒補助對象但卻實際發生生活詰踞之家庭學生,在各項費用中給予適當的補助。(詳見以下辦法)
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家長會仁愛助學金實施辦法
壹、宗旨:
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家長(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校(雙溪國小)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家長仁愛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參、助學金之來源:
本項助學金第一筆由家長會預算通過提撥款,其後由每學期結餘款提撥5%設為專戶使用。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針對雙溪國小在學學生年滿7歲(含)以上就讀本校一至六年級,以及幼稚園學生。因家境清寒或家庭突發變故者。
二、助學金額:
(一)低年級組(含幼稚園):
經評估核定後,每名發放仁愛助學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中年級組:
經評估核定後,每名發放仁愛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高年級組:
經評估核定後,每名發放仁愛助學金新台幣肆仟元整。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按台北市政府公告之標準】,若無則由評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認定之。
(四)急難變故或重症證明:如勞工失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死亡證 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若無則由評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認定之。
(五)上述第(三)、(四)點得依實際狀況經評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認定補助之。
二、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應於本會通知期限內補齊,否則不予受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每戶最高限額2名。【有特殊狀況者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實施之】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寄發通知單說明,不予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五日止。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下旬,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上旬。(二)頒發方式:
1.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2.本會得視受助學生情形,以公開場合或郵寄等方式發放本助學金。
柒、其他: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議決:全數修正通過。
貳、議決96年度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案執行方式。
說明:96年家長會議第三次委員會決議三件事:
第一、請求校方返還上屆家長會未討論通過之經費17000元。第二、請求校方公佈社團經費收支明細。
第三、請求校方能按規定通知家長會參與法定會議。
此三項決議已有函文但尚未正式發出,請本屆家長會討論執行方式。
議決:
第一項之經費業已經97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追認96年度決算表,故在意義上已無需討論,因為我們已經默認這筆17000元經費的使用,故此本屆家長會不再執行此議案。表決結果:10票過半數通過 第二項社團經費已經由總務處公告於校內公佈欄,但本會仍籲請學校將明細公佈於家長會部落格網頁公告。表決結果:全數通過
第三項籲請學校按法定規定辦理之,本次會議決議將不再發出這三封函文。表決結果:10票過半數通過。
參、外師英語課程發展案 說明:
請討論外師英語的未來推展(存廢)/課程委員會
本委員會正式提案討論外師英語未來推展(存廢問題),基於以下幾點:
1.外師英語的實施至今一直未充分溝通於全部的家長,如此重大事項當初也未召開全校家長公聽說明會,取得全校家長過半之認同,所憑藉者只是當時家長會之片面背書,對於反對的家長之聲音並未聽取意見,也未盡溝通之義務,便藉由家長會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導致今天仍然有部分家長質疑外師英語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2.外師英語是今年校方既定的特色課程,可是從前幾屆執行以來除了一直更換外師及配合單位,其他無論是課程規劃、評估效益、預期果效、統一性、教材、教師資格審議、乃至授課評估方式、與中師的配合度…..許多的面向都讓人感到外師英語並未和正式課程融合,中英師的合作模式也較看不見,無法看見外師的存在到底為學生帶來多少的獲益?據悉,今天高年級所擁有超水準的表現,校方有否真正評估過是外師的功勞還是補習教育的功勞?未來將如何評估? 3.家長會過去一直擔任校方的支持者,無論是經費或是推廣都可說不遺餘力,如今面對短期即將聘任到期(明年元月9日)及眾多家長們的聲音,本委員會為正視這個問題特別提出討論,畢竟這些”專款專用”的費用來自家長們,未來如果家長會要繼續支持外師英語的發展,就應該鑒請學校針對目前所有因外師衍生的問題一一處理,以期使外師教學能達到理想的目標。4.如果家長會未來決議不再支持外師英語,那麼針對目前的外師費用應當停止募款,讓這筆錢回歸到家長會做處理。
4.據悉,本會自開始支持外施英語實施以來至今與外師之間尚無訂定正式契約,包括外師應該擔負多少時數?本會該付多少終點費?外師萬一中途解約該當如何?請假方式?聘任單位….等等?均未有一正式書面契約訂定,只憑一紙簡單之由家長會出具之聘書,其約束力及管理監督上實在單薄,建議若是未來仍照既定計畫繼續外師英語實施,請訂定正式契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辦
法:
1.建議擇日召開家長公聽會以確定家長會是否繼續支持外師英語的實施。2.將公聽會結論作成紀錄,交付代表大會決議,並委付課程委員會按決議執行之!3.若決議仍繼續實施,建請訂定正式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議決:
表決結果:10票過半數通過。
肆、章程修定案(詳見附件二)說明:
一、本會章程因久未修訂與教育局規定之章程範本同步,業經對照茲將部分遺漏之文字與條文增列並與下列文案修訂共同討論之!
內容:
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7學年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97年12月6日)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等資料送達本會,以利會務之聯繫。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兩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它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並提供改進及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副會長、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候補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1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1人為委員;原住民學生超過5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1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學校校務發展,於委員會內得設財務組、活動組、並可視實際需要而增設之。各組除家長委員外,得邀請家長會會員,為各小組成員,各小組召集人,需由家長委員會委員擔任之。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會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本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審議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並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本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或自定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學生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學校班級導師召開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前,學校應先召開導師會議,詳細說明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之內涵及精神。)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學生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學生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自治條例之規定選派之。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但低收入戶者免繳。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會費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之本會會費,應於收得後七日內交本會管理。
本會置財務組(含出納及會計),辦理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學生家長會專戶存摺,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因舉辦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本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將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服務隊組織運作辦法、議事規則、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會務人員名冊、上屆家長委員會移交清冊等文件,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本組織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若因故解散後其財產暫由學校保管直至本會重組為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議決:本次章程經97年度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六、臨時動議—
1.推選5名常務委員
除會長及副會長外,另推選陳靜慧及阮琦賢委員為常務委員。議決:全數通過 2.募款程序確認:
議決:本會決議通過由委員會代表對外募款。3.教務處提議補助漫畫教學
議決:請教務處提出更詳細的評估後再行討論,此按暫擱。4.音樂籌備會議出席代表人選推舉
議決:音樂會籌備會議將由阮琦賢及陳靜慧委員代表出席開會。
七、聲明—
八、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