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_公司变更登记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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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公司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变更不同事项需提交的相应文件:
1、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如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如承租人不是该公司,还应提交营业场所确认书)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备注: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2、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主要文字为四号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