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马河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_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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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马河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伊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及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区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幼儿园的审批及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所主要检查幼儿园是否取得餐饮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及食品加工、饮用水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 疾控中心主要检查幼儿园在园幼儿预防接种查验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教师是否具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第九条 妇幼保健部门主要检查幼儿园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是否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书,幼儿入园是否进行体检合格后入园。第十条 公安局:交警部门主要检查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车况;消防部门主要检查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物价局:主要检查幼儿园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区教育局负责。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教职工队伍。

(七)有市教育局统一选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领导小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园长及教师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区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餐饮卫生许可证。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方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幼儿园设置标准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审批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审批领导小组要对所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由各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区教育局发给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报送市职成科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凭区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招生。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任何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区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区教育局会同消防、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等部门联合执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坚决遏制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黑龙江省”、“双语”、“艺术”及生僻的译名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应有从事三年以上经历,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教师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每班要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保育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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