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_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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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须知(5)

一、办事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照

二、申报资料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条例》

六、工商窗口电话: 8110803、8112021、(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8112020

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资

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

章盖章);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

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

主体资格证明;6、经营范围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

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

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

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

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承诺时间

5天(法定10天)

三、承诺时间:5天(法定10天)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金)总

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本(金)0.4‰ 收取;

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领取《营业执

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

3、营业

执照副本每份10元。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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