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_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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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赣司公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引导公证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的工作部署要求上来,扎实有效地推进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把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要认真开展示范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建设规范化公证机构列入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重要平台,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办公、接待条件;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加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公证
规范化建设
标准
通知 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发:厅领导,厅办公室、法制处、公证工作处。
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日印
(共印6份)
江西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标准
1、公证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公证法》第八条规定。县公证处公证员应达到2人以上;市(含不设区的市,下同)公证处公证员应达到5人以上。
2、公证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帐号,执行健全的财务制度。
3、公证处主任的产生、任职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条规定。
4、加强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公证处应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公证处应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党支部。
二、业务建设标准
5、市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年人均办证500件;县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年人均办证300件。
6、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收取服务费、合理分配案件制度,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7、使用全省统一的公证事项受理登记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业务。
8、积极参加公证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办好公证援助事项。
9、建立严格的公证质量自查制度,公证处每年不少于2次自查;杜绝假证,错证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公证卷宗归档规范;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公证业务报表。
10、重视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每年撰写公证理论文章一篇。
11、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
三、队伍建设标准
12、公证人员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信用,廉洁办证,服务为民,自觉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13、有坚强的领导班子。公证机构领导班子(党支部)有凝聚力、战斗力。
14、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15、市公证处应配备3名以上公证员助理;县公证处配备2名以上公证员助理。
16、建立常态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制定公证人员培养、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保证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四、管理制度建设标准
17、建立和实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下的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健全公证员岗位责任制。
18、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疑难公证案件集体研究、重大特殊新型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实行办证程序、收费标准等公开。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有(投)诉必接必应。
19、建立办证审批、出证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制定公证档案立卷、归档、查阅、调卷等档案管理制度。
20、建立健全错假证责任追究、廉洁、奖惩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
21、建立严密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确保水印纸万无一失,杜绝水印纸被盗情况的发生。
22、已改制的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证人员养老、工伤、医疗、住房、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机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并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五、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3、有固定的办公、业务用房。市公证处办公、业务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县公证处办公、业务用房150平方米以上。
24、公证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应区分功能,设立独立的接待室、公证人员办证室、文印室、档案室。市公证处应设立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有条件的可设立涉外业务接待室。
25、配备办理公证业务所需的电脑、通信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交通工具,实现办公条件自动化、现代化。
26、公证机构应不断增加积累,提升自我保障能力。依法保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须的资金或资产,市公证处应保有三十万元资金或等值可支配资产,县公证处应保有二十万元资金或等值可支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