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文件(3)_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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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家 具 商 会
GUANGDONG FURNITURE CHAMBER OF COMMERCE
广东省家具商会章程
第一章 商会介绍
第一条 广东省家具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FURNITUR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DFCC” 第二条 广东省家具商会(以下称商会)是广东省家具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和装饰业、木材供应业、木工机械生产业中与家具制造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以及家具业中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 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全省家具、木材、木工机械行 业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开展 业务交流,努力开拓海内外业务,争取早日实现 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为美化大众家庭,促进我 省家具行业的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商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社团法人资格,是广东省工商联的直属组织,接受广东省工商联、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江南大道南路41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党和政府桥梁和助手的作用,代 表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参与行业的产品认证、质量监督等工作;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 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三)组织会员出访国内外同行业,进行商 务考察、经济信息、技术交流、广 东 省 家 具 商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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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才培训、学术班、研讨会等;接待国内外来访团体;协调 行业贸易活动;
(四)举办国内家具展览会及参加国外国际性展览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
(六)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 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家具、木材、木工机械行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吸收企业会员的重点是广东省内家具行业(包括台、港、澳、侨、外商投资的企业和乡镇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经济社团可以参加为团体会员;
(三)从事家具设计的科研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及有关人士可以参加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家具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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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也可以同时参加其他工商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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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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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
(二)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为商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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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本商会的实际需要,向理事会提名聘任荣誉职务人员(包括: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及创会会长)。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执行会长
(一)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二)执行会长任期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会长授权下,主持召开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四)在会长授权下,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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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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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工商联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0年九月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广东省家具商会 二零零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