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生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的监管专题_民生资金监管平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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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生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的监管

民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生几乎可以延伸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任一领域,狭义的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笔者认为民生资金监管的范围应以狭义的民生所对应的民生资金。本文就司法行政领域重要的民生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监管谈一点浅见。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主要用于公民法律权益的保护。2005年重庆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转行办法》(渝财行[2005]113号),规范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和管理,至今延用。该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性质和用途: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我市贫困区县(自治县、市)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财政部和重庆市财政局专项安排的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是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三是受援人员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一、我县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监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笔者在璧山县司法局,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使用近10年,县司法局纪检小组、监察室等部门实施对民生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监管也近10年。现将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监管的一些主要做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以促进日后改进。

(一)督促法律援助中心完善财务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近年我局指导和督促法律援助中心修改和制度了《璧山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廉政监督卡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回访等制度,规范援助工作人员的行为,从制度上杜绝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吃拿卡要、挤占挪用援助经费等行为。

(二)完善法律援助网络管理

通过信息化应用,把法律援助受理、办案、结案、验收、群众反馈、补贴发放等流程和环节全部在市司法部统一管理的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司法部、市司法局、县局随时可以调取查验。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每年我局通过“三下乡”“干部大走”“五主动”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在局办公楼门厅显著位置,设置了投诉举报箱,在“党务公开栏”、“阳光璧山网”、《璧山法制报》等媒介上公开投诉电话;近3年来,把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行风政风评议的重点窗口部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在全县“科长评议”大会上公开述职,接受直接服务对象评议,通过一系列立体措施扩大群众对法律援助工 2 作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定期检查

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每半年集中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案件及补贴发放台帐、查验案件数量、查阅账簿及财务凭证、电话回访案件承办人员等方式进行。

(五)积极配合上级领导机关审计检查

市司法局、县财政局每年都要例行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县法律援助心主任不定期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及司法局局长离任审计等,我局纪检组、监察室均作好配合检查审计工作,不遮掩、不护短,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2012年我局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收入97万元,支出97万元。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局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认识上有提高,管理上有进步,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表现在:一是从2007年起,法律援助中心就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二是发放办案补贴程序规范,由收案、审查、派案、办案、验收、开单、核实、出纳、会计均有专人负责,每笔办案支出均与具体援助案件一一对应;三是法律援助中心主任3年来在全县“科长评议”中排名靠前;四是在连续多年、多部门的检查中也未发现违纪违规违法现象,无一人受党纪政纪国法处理。所以,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上的严格监管,促进了法律援助“民心工程”的顺利开展,我局连续 3 多年超额完成县“民心工程”案件数,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众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与使用,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与公用经费不明晰

我局法律援助中心虽然单独建帐,但是在法律援助办案专补助和援助中心公用经费未能达到泾渭分明。客观上,“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日常运转的办公经费”与“法律援助办案直接费用”在分类上容易混淆,主观上“反正都是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的”,造成了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和援助中心公用经费没有各自单独建立用款明细,不利于准确统计和查验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二)案件补贴发放不及时

在查阅帐册中我们发现,在对2012年及以往年度的补助经费发放中有半年、一年发一次,甚至存在跨年度发放的现象。在发放时间上没有制度规定明确的时限要求,导致发放延迟,不利于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援助经费的统计和管理。

(三)社会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

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交办给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接手,或接手后久拖不办、久办不结、跨年办结,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旦完成“指导数”“考 4 核数”后,绝不再办“多余”的援助案件。近年来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件数占总件数比例不到15%,没有完全发挥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纠其原因在于,根据县局2011年的援助案件经费补助标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件60元—600元之间。相对于社会其他诉讼案件2000元的起步价,“区区”援助办案补助实难调动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积极性。

三、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监管的几项措施

(一)进一步明晰财务财簿

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和直接费用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等方面的经费。通过建立多级明细帐,把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与法律援助公用经费严格区分开来。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补贴发放管理

建立即时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制度,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次月内完成补贴发放工作;补贴发放单应在财务帐簿、援助案件卷宗各留一份备查,做到财务上发放的每笔补贴与每件援助案件一一对应,长久保存;援助案件应及时归档结案,开具补贴领款单,逐月发放,不得跨季、跨年。

(三)多措施提高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积极性

一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社会律师和 5 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补贴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加强对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充分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自觉性;三是将法律援助办案情况纳入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考核及其机构考核,未完成或不积极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不予执业资格年审。

(四)严格落实民生资金备案制度

对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应在季度、半年、年终向局党组、局纪检小组、监察室报告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局纪检小组、监察室应全面掌握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科学分析,不断提出改进意见。

(五)严格责任追究

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法律援助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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