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办事流程(申领、变更、年检)_东莞工商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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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办事流程:
一、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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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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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组建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年检应提交的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