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_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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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条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加强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院学生党建、共青团和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机械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对我院学生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
(二)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一年);
(三)留党察看(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
(四)开除党籍。
第五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第一次由党员监督小组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支部会议上作检讨;第二次由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全院学生党员大会上作检讨,记通报批评两次;累计达三次通报批评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如有再犯则加重处分。
(一)没有自觉撰写或没有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和心得体会;
(二)没有按时交纳党费;
(三)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理论学习、公益活动等,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旷到或参加时没有自觉佩戴党徽;
(四)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生活中言行不文明,造成不
良影响;
(五)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破坏团结而给工作造成影响;
(六)早晚自习、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到,寝室卫生不合格以及其他违
反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者;
(七)因各种原因被校、院通报批评;
(八)在教学区、学生宿舍等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如大声喧哗等),经教育后不改者;
(九)纵容本寝室成员使用违章电器或纵容其留宿异性(留待复议)。
监督邮箱jdu401@163.com
第六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须在全院学生党员大会作检讨并记两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酗酒,在正式场合有抽烟或其它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的行为;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如团学会、班级、老乡会等活动)中,对可能发
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评优评先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出现以下违纪情况,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一年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
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
(二)学生党员瞒报、谎报、缓报同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
(三)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者;(留待复议)
(四)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
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五)使用违章电器;
(六)在校内非娱乐性场所打麻将者,无论赌博与否。
第八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
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三)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各种方式偏袒冲突一方,提供伪证,妨碍有
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五)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七)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八)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和材料或从事其它网
络犯罪活动;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如未给
予处罚,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联、造谣惑众、煽动或参与危害学校和
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
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学生纪律处分受到警告处分者,预备党员预备期延长半年,正式党员记通报批评一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预备党员预备期延长一年,正式党员记通报批评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由学生党员党员监督小组会同违纪学生党员所在班级党员学习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部书记和支委研究后报学院党总支,学院党总支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生党支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姑息、放纵或随意加重处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员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