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一次性告知单_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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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交通运输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
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1份;
2.企业章程章程文本1份,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责任制、人员配备等;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6.服务质量承诺书1份;
7.新企业应提供工商预约名称及相关证明1份。
8.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1份。
9.可行性报告1份;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并提交申报材料,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人员受理;
2.行政许可科审查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客运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4.申请人到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四、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
2.部门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及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电话75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