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暂行办法_广东休闲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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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促进 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暂行办法
农家乐休闲旅游(以下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等乡村旅游资源,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田园景、品民俗情、享休闲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村民俗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旅游新业态,包括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和以工商业主投资经营为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休闲旅游点。为创新广东旅游扶贫方式,扩大旅游扶贫成效,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与全省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相结合,利用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在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重点扶持一批当地农户自主开发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以点带面推动我省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努力把乡村休闲旅游培育成为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新亮点,推动全省旅游产品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自然和人文资源环境、区位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护乡村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的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将农家乐旅游发展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将农家乐旅游与景区开发、旅游线路编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在政府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下,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旅游,指导农家乐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导向、惠利于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指导农民从当地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遵循旅游市场经济规律,开发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农家乐旅游产品,帮助农民解决在发展农家乐旅游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文明和谐发展。
(五)坚持质量优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省旅游局制定《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评审标准》,根据标准完善申请评星的农家乐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品质。各地可根据当地农家乐旅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农家乐评审、管理工作,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旅游项目,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乡村旅游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乡村风光和自然生态环境优美,依托区域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景区景点;
(二)乡村历史文化、建筑风貌、民俗风情突出,特色鲜明,有一定市场吸引力;
(三)区位条件优越,在重要景区周边、区域中心城镇周边、交通干线周边,通达性好,进出交通安全便捷;
(四)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好,具备发展农家乐的优势;
(五)项目必须有规范的项目名称;
(六)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
(七)项目必须符合星级农家乐休闲旅游评审标准要求;
(八)2010年重点扶持范围为已开业进行改建、扩建和基本建成待开业的项目。
四、建设内容
(一)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将农家乐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改善农家饮水、用电等基础设施。
(二)改善农家乐经营环境。改造农家乐经营户房屋和整治周边环境,对房前屋后环境进行绿化美化,营造良好的农家乐经营环境。
(三)改善农家乐接待服务设施。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厨房、餐厅、客房、厕所及娱乐设施等进行改造,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要求,能满足游客的消费需求。
(四)完善农家乐引导标识服务系统。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规范设置各种引导性指示标识牌,为游客提供完善系统的引导信息服务。
(五)改善农家乐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在农家乐旅游较集中的片区,重点改造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医务室、治安室、停车场、排污系统、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农家乐经营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加强品牌宣传,制作统一的农家乐服务公约、匾牌、标识、从业人员服装,实行“四统一”(样式由省旅游局统一设计),印制宣传资料,统一宣传推介。
五、扶持办法
从旅游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在符合旅游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地区范围内扶持一批农家乐项目。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广东省星级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评审标准》,作为全省农家乐旅游项目的等级评定依据。各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农家乐项目的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和特色项目等软硬件水平,将达到标准的项目经地级以上市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审定后,列为旅游扶贫星级农家乐项目,给予一定数额资金的扶持。
六、项目评审
(一)评审程序。1.农家乐申请项目,由所在镇统一向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检查情况对申请星级的农家乐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质量、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达标情况,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3.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评通过后,会县财政局上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局。
4.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定,列为旅游扶贫星级农家乐项目。
(二)申报资料。
1.旅游扶贫星级农家乐项目申报表(包括农家乐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经营户姓名、地址、电话、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申报时间、经营面积、床位数、餐厅座位数、资金使用计划等);
2.农家乐的建筑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质量、防疫、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责任书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包括农家乐整体、餐厅、厨房、客房、周边环境等重要组成部分的图片)。
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
1.资金下拨。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下拨至县财政局,再下发至农家乐项目实施主体。
2.资金管理。农家乐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资金使用承诺书,并定期上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管理。1.农家乐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旅游局对项目进行适时抽查。
2.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收回专项资金,并停止问题项目所在县下一年的项目申报工作。
3.省旅游局委托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每年复核一次。各市旅游局应于本地复核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并向省旅游局上报检查结果。
4.凡已评定星级的农家乐,其服务水平达不到与其星级相符标准的,农家乐等级评定部门可作出如下处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星级。
5.被取消星级的农家乐,在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八、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农家乐从业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