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_合同诈骗罪认定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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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因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机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其后果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纷纷民事欺诈行为

一、引言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其危害已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据有关方面统计,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都非常低。1998年,我国经济合同的签订率仅为64%,合同履行率仅为50%,如此低的合同履行率,在世界上是少见的。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占80%以上。可见,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它还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正确认识合同诈骗罪有着重大意义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我国关于利用合同诈骗的首次立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1950年7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曾规定了不忠实履行合同罪。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以后的*,该刑法大纲草案一直没有付诸实施。1979年刑法对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使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一样,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时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难问题,如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错误地把合同诈骗罪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或者错误地把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处理,甚至错误地将合同诈骗罪简单地认定为诈骗罪。出现上述问题除了极少数执法者主观上的原因外,更主要原因是在于合同诈骗罪立法上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上的不深入。

三、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因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机制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相伴而生,两者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最初都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在貌似相同的表现形式下,实质内容却大相径庭。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方式、过程、履行合同的准备、保障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等等,进行综合判断。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故意的形式不同。合同纠纷即可以表现为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形式只限于直接故意。其直接故意可能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就已形成合同诈骗的故意,属事前故意;也可能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过程都未产生诈骗犯罪故意,但在合同履行中,为避免损失或者觉得有机可乘,产生将以对方财物据为已有或归自己所有的意图而不履行或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事中故意。

2、主观目的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

为人意图永久地排除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使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处于自己的非法所有状态。合同纠纷行为人虽然也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综合考察以下几个因素。(1)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是没有履行能力的。(2)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有欺骗行为。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3)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是否实际上履行合同。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取得对方的货物或货款后,根本不履行合同,即可以大致判定其行为是合同诈骗行为。(4)合同标的物或者货款去向。如果行为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货款骗手后即行挥霍或者转移潜逃,即可以初步认定其行为是合同诈骗行为。(5)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违约且不可能履行合同时,采取逃避或者拒不返还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则可以初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未履行合同原因。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即确定行为人未履行合同是客观限制还是主观不欲。如果行为人一方享受了权利但不履行义务是基于自觉地愿意,则可以大致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行为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遵守意思自治原则。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使合同继续有效并履行。而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是属于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和解、协商。

四、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虽然详尽,也难以将其囊括其中。纵然已有明确规定,因执法者认识不一,也容易造成错判漏案。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处理,一直就

是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不仅因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外观相似,难以区分,同时由于各执法机关在处理方式上不同,相似的情况处理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广义的民事欺诈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和侵权法上的欺诈。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此种欺诈即狭义的民事欺诈,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或者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的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其主要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不同之外在于: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以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能力。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在合同签订后,财物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

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会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这种手段一般包括:

1、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而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根本没有经营资格和条件,却设臵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

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段假冒厂长、经理、采购人员、促销人员,甚至打着政府官员的招牌欺骗对方,通过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和印章等使对方确信而上当。四是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臵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占有转移的财物后,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份合同义务,那么当行为人对其占有的财物的处臵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但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积极、努力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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