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_内资企业设立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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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局)
提交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还应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企业设立登记(市工商局)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会签署,国有独资公司为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组织加盖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
审批的部门)。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审查→准予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需现场勘察和核实的,7个工作日。
备注:住所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在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
3、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监局)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非法人单位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申请表第1项和第16项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须用A4纸复印。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地税登记(市地税局)
提交材料:
1.《税务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还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交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交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0.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5、国税登记(市国税局)
提交材料:
1、《税务登记表》3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印件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份;
注:上述资料需全部提供原件查验。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办理时限:现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