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办法_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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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大同至西安北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项目部、各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构成。
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为建设施工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的文物破坏事件。
第五条各工区负责管段内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方案。具体职责:
1.负责落实可能涉及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2.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发掘和保护费用。
3.指导现场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及时跟踪和完善设计方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文物保护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审查涉及有文物保护内容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3.对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日常检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各项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2.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熟悉和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
3.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项目建设的各参建部门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指挥部、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公司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和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