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最新版)_山东住院医师规培官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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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5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二级学科开展。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培训基地医院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学员报名和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 1 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八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医院组织。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自2016年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 2 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

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1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合作字〔2015〕22号)要求,各市各培训基地组织开展了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但是,从招收情况看,部分培训基地未完成“年度培训招生规模不少于100人”的任务,特别是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未完成培训招收任务。为切实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凡2013年以后毕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必须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二、招收工作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环节,做好招收工作是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收工作,切实组织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招聘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培训,特别要组 4 织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科专业培训,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工作。没有培训基地医院的市,市卫生计生委要主动与委属(管)培训基地医院对接,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选送培训对象到培训基地培训。对于年度培训招生规模少于100人的培训基地或未完成全科专业招收任务的市和培训基地,将削减下一年度培训人员经费补助指标。

三、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诚信制度,对于不诚信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对在培训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培训资格,且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于已录取的培训对象,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退出培训的,退培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前期培训经历不予认可,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培训学员因所在单位原因导致其退出培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主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市、各培训基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合作字〔2015〕22号)和本通知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今年报名招收工作,并将本年度招收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培训对象花名册)以及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计划报我委,同时将录取学员信息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五、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 5 策。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着眼长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做到应培尽培,推动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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