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案例分析_财政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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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案例分析
1、阳光酒店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某市朝阳区地税局管征,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6年4月5日,区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2006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纳营业税比会计账簿上计提的营业税额少9000元,经检查人员核实,系因近期该公司资金紧张,少申报了营业税。4月10日,区地税局认定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文书送达等程序。该酒店不服,认为会计账簿上已计提,只是资金紧缺未申报而已,没有故意偷税。请分析朝阳区地税局的上述处理合法吗?依据什么?
2、某企业在2004年2月进行股份制的改造过程中,有一条流水线的原值600万,已计提折旧80万元,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为680万元。股份制的改造完成后,接受第一大股东捐赠电脑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企业另支付安装调试费用0.5万元,运输费用0.3万元,税务管理人员在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对以上业务都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分析经该税务管理人员辅导后企业补交了多少企业所得税
1、根据d《征管法》de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a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s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阳光酒店虽然在会计账簿上已计提税款,但因资金紧缺而未如实申报,具有主观故意,是虚假申报,依照《征管法》第63条de规定,属偷税行为,但所偷税额未达到偷税罪的标准,因此,朝阳区地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
2、根据a财税字d[1997]77号《关于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 s有关所得税处理d问题通知》进行f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评估q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税q发[2003]45号《关于执行需明确的s有关所得税f问题通知》企业接受捐赠的d非货币性q资产,必须按接受捐赠时d资产入账de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d应纳税所得,依法d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20+3.4)×33%=7.722万元。
接受捐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应并入固定资产原值。
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故不构成偷税。并且以偷税处罚金金额也不符合征管法的规定。
改制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680,原净值520,固定资产增值160万
受赠电脑2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运费税都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为24.2万 故企业应以184.2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补交 案例1 程序不合法 该局在发现其少缴税款时 首先应进行税务约谈 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并证实其偷税事实 然后应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注明其应补税款、滞纳金 同时应发出处罚告知书 根据其情节、态度处以偷税税款0.5倍-5倍以下的罚款 在告知书发出3日后收缴其罚款 案例21、题的关于改制资产评估说明模糊 以其话意 没有应该调整纳税的地方(如 该企业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那么就该调整纳税)
2、接受捐赠电脑20万及增值税3.4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安装调试及运输费用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应合并列入固定资产 楼上那位认为是04年以前的 应该按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来执行 是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所以 该企业应按24.2万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案例资料 财政预算,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每年“两会”,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预算报告,都是代表们锁定的“焦点”。政府预算是一本政府公开的“财务大账”:过去的一年收了多少钱?钱投到哪里去了?今年的钱该怎么用?这些钱是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了很多部门预算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同样,在预算执行方面也不尽如人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对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由于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往往部门申请多、找领导批条子多、临时性支出多,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然后再报人大常委会做出调整预算的决议。
为此,在近年各地的人代会上,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如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预算中“拨2000万元给机关幼儿园”、“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外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2万元”等提出了质疑。浙江、四川等省的预算报告也明显加厚,列支项目也更加详尽,以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问题分析:
1.政府预算的本质什么?
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应坚持什么原则?
1、政府预算的本质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职能与政策的方向,预算过程是政治的和决策的过程。概括而言,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即用法律形式表现,反映和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活动的预期收支指标与平衡关系的一览表以及管理制度。它是政府分配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其次是对政府支出的控制。
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政府预算必须符合统一性、预测性、年度性,法律性和公开性等要求。这些特征体现了政府预算的技术性和政治性两个层面的内涵。统一性、预测性和年度性等特征可以理解为技术方面,法律性和公开性等方面则主要体现了政治内涵。
3、应对措施(附送)
我国要提高政府预算的民主性,一方面要形成有效的预算分权和制衡,另一方面要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首先是预算分权与制衡。预算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核心之一,也是国家利益矛盾最集中的地方。预算分权就是要将预算权力在立法机关、政府、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及内部各组织机构以及独立审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如建立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分离的制度,并形成三套相互制约的机构;建立资金的使用权、支付权、审核权相互分离的制度;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还可以建立一套独立于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的审计监督系统,并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次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公众对程序的参与,特别是普通公民对政治决策程序的参与,是程序内在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显著标志。政府预算收支的多与少都将实质地影响到每一个公民或者企业,让公众参与预算程序,让相对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将要获得的公共服务发表看法,与政府沟通,这本身就有其价值所在:它不仅仅有利于预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也便于预算通过后的有效执行和政策的顺利推进。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8、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
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16、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
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
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