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_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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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1-01-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廉租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建办”)是 公司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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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建办负责困难家庭的审核和廉租住房的分配、调剂和监管,并按公司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二)公司工会和稳定办负责困难家庭的认定,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安置工作;

(三)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公司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由住建办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并报公司核定后执行。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人员范围为公司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以及上述人员遗属(未再婚)。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松原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正常情况下由职工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遗属家庭由遗属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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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四)松原市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公司工会核定的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公司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局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职工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在收到申请资料后,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公示,认定后报住建办。

第十一条 住建办会同公司工会和稳定办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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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建办对审批通过人员予以登记建档,以申请人工龄、油龄综合打分排序为序组织选房,开具《入住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持《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辖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缴纳抵押金后,到房屋所在社区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住建办应视实际需要对房屋进行最基本修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标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结算,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由住建办负责收缴,物业服务和房屋修缮等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五章 迁出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承租人应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12月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单位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初审,— 4 —

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会和稳定办复审。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标准的,取消入住资格。

第十九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退出协议》,报住建办备案;

(三)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的,住建办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建办会同工会、稳定办负责对全公司廉租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对承租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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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房屋。逾期不退的,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的,要追缴其骗取的租金: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实施证据:

《吉林油田公司廉租房申请审批表》,编号NKKP-ZJ-01。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住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矿服〔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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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浩宇

审 核 人:史殿华

批 准 人:张凤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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