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管理通知_堤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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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管理通知
沿堤村民:
自98年特大洪水之后,国家为了保护江汉平原千万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对长江干堤进行了整险加固,通过几年的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内外平台逐步完善,堤顶公路顺利竣工。国家重点工作也相应地转入到了堤防安全管理中来,根据上级要求“加强堤防安全管理,确保防汛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为管理范围。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三、堤身和禁脚地上的里程碑、水尺、哨屋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防汛物料、由河道专门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渔池;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六、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七、耕种地的作物,不得在林中、堤脚、堤身范围内焚烧,乱堆、乱放。
八、禁止人畜破坏树木,在树木生长期间,不得随意整理树枝,需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九、林间套种作物收割后,要及时翻耕,翻耕不及时的,由河道管理部门收回统一管理。
十、堤面严禁打场、晒粮、乱堆、乱放、乱烧。
以上条款望大家共同遵守,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照《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实行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
特此通知
管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