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_深圳工商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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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5号 当事人:深圳市南山区金华城百货商场 注册号:***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向南西海花城A、B幢 负责人:傅敦苗

经查实:当事人从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3日案发止,在南山区南新路向南西海花城A、B幢金华城百货商场,从事销售伪劣彩色节能灯(型号:TD220-1W,商标为:FARI);普宁市占陇中鹰电器配件厂生产的俊鹰牌水晶灯;骏业电器配件厂生产的骏业牌调光灯等三种灯具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伪劣彩色节能灯(型号:TD220-1W,商标为:FARI)5个;进货单价为2.5元/个;普宁市占陇中鹰电器配件厂生产的俊鹰牌水晶灯10个进货单价3元/个;骏业电器配件厂生产的骏业牌调光灯4个,进货单价2元/个等三种灯具的经营活动;合计人民币48.5元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伪劣商品总值二倍的罚款,即人民币97元

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97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柒元整)缴交至开户行:(深圳市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帐号:08001030101008,收款编号:040200299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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