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办法_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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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凭证。

第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省局统一核发。

市局法规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持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

第五条

滨州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保持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第二章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申领

第六条 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

(二)必须通过执法资格考试;

(三)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七条

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申领人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法律知识集中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期满,由市局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考试。市局负责制作准考证,省局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试卷从省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随机抽取。

第十条

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15日内由市局发送至各县级局。

第十一条 培训与考试的内容:

(一)专业法律知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公共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第三、六章等。

第十二条 市局负责将申领人员相关资料报省局,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把省局按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发至申领人员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记载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员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二)发证日期;

(三)有效期限;

(四)检查地区;

(五)证件编号;

(六)发证机关。

第三章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有效期内,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岗位培训。第十五条

岗位培训的内容,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相关专卖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十六条

岗位培训由市局法规科统一安排,县级局可参与具体组织。培训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系统内讲座和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相结合等形式,鼓励各种形式的自学。

第十七条

对岗位培训的检查验收:市局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对象主要是县级局分管局长、专卖科长(稽查大队长)、法制科长、各专卖所所长;县级局对其他全部执法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成绩应公布并列入考核。市局对县级局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在佩带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的同时,应当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在当地报纸声明作废后,由市局统一到省局办理新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局为单位统计后,到省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执法检查证并由市局上缴省局注销。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档案管理制度,对持证人员基本情况、发证时间、证件编号、信息变更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存在无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行使执法权的;

(二)对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资格审核不严的;

(三)对需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人员不及时组织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时间、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建立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

(六)未在规定程序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收回、注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并暂扣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

(二)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转借他人的;

(三)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未通过省局、市级局组织的年度统一考试的;

(七)经本单位年度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吊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应当由省局批准。市局、县级局有权暂扣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复查,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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