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流程_劳动用工备案业务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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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职权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特殊对象: 其他

申报条件: 市属及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法定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咨询电话:责任部门:承诺期限: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第二条: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第六条:中央属、省属及其与之合资、合作的用人单位,外省、驻鲁部队用人单位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用人单位备案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以及:

1.增员所需材料: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②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管理技术人员行政介绍信、职工调动函、新增就业登记表、再就业介绍信等其中一项;③非初次就业人员应提供职工档案。

2.减员所需材料: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③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原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即时办理

0537-296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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