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管理办法_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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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建委就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有关要求的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必须领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二、建立准入预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合同约定入住期六十日前应当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准入证预审申请,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预审。准入预审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日期前40—50天进行。预审会需有各配套部门及涉及准许交付的验收管理部门参加。预审主要针对项目配套及工程验收等环节进行综合审查,对项目是否可以如期竣工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办理交付使用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入住十五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办理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发证机关要通过媒体对拟批准准入的开发建设项目在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在公示期内无群众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方可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由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由区水务部门、供电部门、供气部门、供热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具配套证明。
五、项目区内的专项配套工程竣工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配套证明。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施工和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审查项目入住条件。如果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付使用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通知业主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并通报各管理部门、专业配套部门协同把关。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业主入住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并根据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作为不良记录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开发资质。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