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办法_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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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包括公司装备、使用的所有车辆。
第二条 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例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第三条 公司就近选择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第四条 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第五条 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后勤车辆管理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六条 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由后勤管理负责人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后勤管理负责人填写报销凭证;
(三)办公室审核;
(四)按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七条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车辆外出必须在办公室拿取车匙并登记使用人,出车时间及用途。
第九条 出车前由办公室人员检查记录公里数及油量。如需加油驾驶员应先申请,并保留加油票据由办公室确认签字后财务报账。
第十条 车辆使用完毕必须摆停在公司规定车位上。
红四方实业综合部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