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_文物局安全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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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局

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护管理责任,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物局对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省文物局根据文物安全形势和任务,提出文物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确定考核内容,拟定年度《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与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签定并实施。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条 省文物局每年1月31日前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上一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目标考核的数

据统计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省文物局每年7月31日前以适当形式组织开展年中考核。

第六条 在省文物局考核之前,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完成对本辖区和所管理责任单位的考核,并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当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将上半年、上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总结报送省文物局。

第七条 目标考核内容以年度《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内容为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增加考核内容。

第八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分别进行评分。年中考核情况及省文物局日常赴各市州督查、抽查时了解的相关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九条 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条辖区内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单位中,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为重大安全事件,或《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为重大突发事件(I级)的,考核为不达标等次。发生一起《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为较大突发事件(Ⅱ级)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经省文物局局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文物局给予通报表彰;目标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目标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优秀以上等次的市州,省文物局对其安全工作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文物局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省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四条 被考核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并进行行政追究。

第十五条 省文物局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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