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教育局文件_无为县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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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助〔2011〕51号

关于印发《明光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现将《明光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明光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明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7月6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15份

教财〔2011〕54号

关于印发《明光市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明光职高、幼儿园:

现将《明光市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明光市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报:滁州市教育局

抄送:明光市财政局,局有关科(室)

明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95份

明光市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各项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中小学校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事业计划任务、办学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对现有贵重教育教学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其他财产也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及账卡设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不足500元但使用其现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品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备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价、比价、折价后进行验收,并由财务和管理部门同时登记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教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

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分为贵重专用设备和一般专用设备。

贵重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多媒体设备、扫描机等。

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3、一般设备:分为交通运输类、家用电器类、办公类、其他一般设备。

交通运输类: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家用电器类: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其他

办公设备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控设备、摄像、照像、音响、其他。

其他一般设备类: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如锅炉、变压器、发电机、炊事机械、录音机、高级文体用品和消防设备等。

4、图书:指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杂志等。

5、其他固定资产设备:分为家具用具类、其他

家具:指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凳、沙发、床、橱、柜等。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保管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三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教育系统资产管理由计财科负责管理。各使用单位也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1、教育局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学校负责本单位的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记账卡,清理盘

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条 明确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协同总务处或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保管、维护和清查盘点等项工作。

2、总务处或办公室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管好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认真做好库房的固定资产管理。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认真执行账、卡和标签管理及时登记,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4、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各项登记;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票据和证件、批文报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记入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5、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批文、证明和维护保养使用说明书等文字资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分类归档、保管、备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十一条 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的任务、规模和人员技术水平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对购置大宗教学设备,事先要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购买。凡属政府采购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将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对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管理部门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合理作价;加工自制的教学设备,可比照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账。

第十五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单位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按下列原则办理:

1、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教学仪器设备:领用部门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各使用单位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科室。

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应由总务部门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配。

4、图书: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5、家具: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各有账,人各有责。其他设备管

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财产、物资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十九条 要认真选择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管理。要加强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要健全账、卡设置,实行三级管理。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账,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做到财务部门有账,管理部门有账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部门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凡属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台(件),建立档案。设备档案应从部门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档案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出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账。凡申请报损、报废财产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销账,其残值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收入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 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按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财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好坏的重要依据。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教财〔2011〕68号

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

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滁州市《关于印发2011年滁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教计[2011]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完善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本《方案》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在校住宿的学生。

享受生活补助费对象: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住校学生。在评审时,优先考虑低于民政部门颁布的上年家庭人均最低收入标准线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生活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调整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学生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补助,明光市财政承担50%。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学校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总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资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为正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评审小组负责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评审贫困寄宿生工作程序

1、确定补助学生数。每年9月15日前,各中小学向教育局计财科上报住校学生数,计财科根据学校区域经济和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各校补助比例和学生数,经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于9月20日前下达各中小学校。

2、公开补助信息。各中小学将补助学生名额、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3、申请。学校根据市下达补助名额,组织各班级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摸排,确定对象,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初步拟定各班补助名额和对象,组织填写申请报告和《明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要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

4、评审。学校评审小组在收到班级提交的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施方案》补助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逐一审核,认真评议,拟定享受补助对象。评审小组会议要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5、公示。学校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举报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教育局计财科:8151946;教育局监察科:8158442;学校:……。公示内容要书面存档。

6、申诉。在公示期间内,教师或学生家长(监护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受理复议机构必须在接到提请复议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上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总务处填写《明光市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寄宿生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将享受生活补助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

8、档案管理。学校要将相关文件、学校工作组织、工作制度、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汇总表》、会议记录、发放生活补助费凭证和表册等资料集中整理归档,专人管理,保存三年。

四、生活补助费发放和管理

1、教育局计财科根据汇总的全市贫困寄宿生数字和生活费补助标准,测算下年度所需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方案,经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教育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预算方案,负责补助经费申报和拨款工作.

3、学校为每一位享受生活补助的贫困寄宿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储蓄存款存折。学校在收到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发放到学生手中。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不得用饭卡、校园卡和现金形式发放生活费。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

五、监督和检查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属于民生工程,事关落实党和国家扶贫

助学政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补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补助的贫困学生身上。

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定期对贫困寄宿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学期中途离校等,应及时做出调整上报。调整补助对象,要按规定程序申请、评审、公示、上报、归档。

市教育局、财政局将对学校上报的贫困寄宿生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显失公正、虚报冒领等违反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收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明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明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汇总表。

3、明光市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流程图。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抄报:滁州市教育局

抄送:明光市财政局、民生办,局有关科(室)

明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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