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条件公示_贷款卡发放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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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条件公示
一、项目名称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级分支机构
三、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1号)
四、实施条件
(一)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小贷公司、金融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卡管理部门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有效期为一年。
(三)人民银行在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按下列要求如实向人民银行提交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下列提交的打印或复印件材料均须为A4型纸。
A、企业法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效的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若验资报告中出资方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供投资人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投资人相关复印件。
7、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最新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8、经办人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需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0、按要求填写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
B、事业单位法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提供有效的《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最新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6、经办人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需提供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若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8、按要求填写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
C、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最新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批准或承诺文件。
7、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需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效的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
8、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供投资人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投资人相关复印件。
9、经办人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若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1、按要求填写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
D、其他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资料:详见《特殊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补充通告》
空白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http://changchun.pbc.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五、发放核准程序
(一)借款人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二)借款人按实施条件要求,持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卡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三)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贷款卡。
贷款卡经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贷款卡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对其所持贷款卡进行暂停处理。借款人补办贷款卡年审获得《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次日起暂停自动解除。
六、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变更、贷款卡挂失换发业务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其他业务通告》
七、贷款卡年审核准相关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通告》
八、办公场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受理长春市区(不含双阳区)借款人的贷款卡行政许可业务。
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2171号,吉林省金银珠宝城二楼。业务咨询电话:88572358;88926630 举报监督电话:88572708中国人民银行双阳支行负责受理长春市双阳区借款人的贷款卡行政许可业务。
地点: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555号。业务咨询电话:84222428;84222243 举报监督电话:84223253吉林省内其他受理场所详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示。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