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发放核准(年审)行政许可公示(材料)_账户核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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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发放核准(年审)行政许可公示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二、贷款卡说明
(一)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三)贷款卡实行年审制度,在上年度及之前时间已申领贷款卡的借款人在本年度需要进行年审以延续贷款卡的有效期限。
三、贷款卡发放核准(年审)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贷款卡
1、企事业新办贷款卡需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本原件和《代码证》正本原件前往发卡机关领取《贷款卡申请书》。
2、按《贷款卡申请书》中“注解” 的要求认真填写《贷款卡申清书》的有关内容。
3、持填好的《贷款卡申请书》及办卡所需要的资料到发卡机关 , 发卡机关对企事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办理。
(二)办理贷款卡年审
1、年审对象: 上年度之前由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颁发的贷款卡。
2、年审时间: 原则上为每年的4月至7月
3、年审工作流程:企(事)业单位填写《200×年度贷款卡年审报告书》,到 贷款金融机构审核后,带齐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信贷调统股进行年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或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或延续行政许可期限。
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可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四、资料提交
(一)新办贷款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⑴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⑵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⑷《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及各出资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⑸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或《入资资金凭证》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⑹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⑺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经办填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二)贷款卡年审(延续行政许可期限)
1、正常年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有效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⑷上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⑸贷款卡;
⑹经贷款金融机构审核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
2、从2005年度起连续未参加年审的持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
⑶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入资资金凭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及各出资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⑸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⑹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⑺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经办填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⑼发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如有(1)名称;(2)注册地址;(3)业务范围;(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注册登记证到期日;(6)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7)出资人及出资金额;(8)注册登记类型;(9)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10)登记注册号;(11)对外投资情况等变更,还需提交《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变更资料。
注 : 企事业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 , 一律按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申请书)
包括:贷款卡申请书、贷款卡申请书(××村委会示范文本)、贷款卡年审报告书、贷款卡年审报告书(××村委会示范文本),具体见办公场所。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或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或延续行政许可期限。
八、审批主办单位场所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办公大楼四楼
联系电话:3322754
九、收费依据与标准
贷款卡不收费。
十、附则
本公示内容由人行政和县支行信贷调统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