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知识_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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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综合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基础知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以及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节 基础知识
1.《公务员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法治原则。
5.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二条及《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6.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三条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
(6)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7.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9.各级行政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六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11.各级审判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八条规定,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12.各级检察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九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13.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十条规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6)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7)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14.哪些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15.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如何确定为公务员?
《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十二条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16.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如何界定的?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17.申请参照管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3)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4)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8.我省党群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审批后,由省委组织部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19.我省政府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公务员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公务员局厅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市、县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公务员局审核,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20.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如何对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各单项法规对登记人员进行管理,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21.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管理单位如何追究责任的?
《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务员义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务员的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公务员行为的准则,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公务员义务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2)公务员义务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证;(3)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4.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之间有哪些联系?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与公务员的身份及职务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公务员如果违反了纪律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5.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之间有哪些区别?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一是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公务员义务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公务员纪律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二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内容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的内容必然比较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公务员的义务是相对于公务员的权力而言的,而公务员纪律则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
6.公务员依法享受哪些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公务员的权利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顺利履行公务的基本保障;(2)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队伍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保证;(3)公务员权利是对公务员激励的方式。8.公务员的权利分为哪几类?
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
(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
(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需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
(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险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
(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查看内部文件的权利。
(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第三节 法律责任
1.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中违法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8)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
(1)机关。包括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
(2)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
(3)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已退休、辞职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退休或辞职后的有关规定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
3.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
(1)处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其他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力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
4.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章 职位管理
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登记、公开遴选、职务与级别、非领导职务设置、职务任免、职务升降(晋升、降职)、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辞去公职、辞退、职位聘任等。
第一节 登记
1.公务员登记怎样进行?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2.公务员登记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3.对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为:
(1)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暂缓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有哪些?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规定,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5.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登记的工作程序为:
(1)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3)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6.省以下机关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省以下机关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为:
(1)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2)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7.对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8.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5条规定,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9.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6条规定,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10.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8条明确: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11.对在机关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9条明确: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12.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1条明确: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13.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公务员登记时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2条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14.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公务员登记时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3条规定,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15.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如何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4条规定,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或“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6.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如何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5条规定,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7.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如何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6条规定,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行政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所在机关登记。在外任职期间,国内职务未免的,现任职务按驻外职务和国内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任免机关确定的职务登记。回国工作后按新确定的职务登记。
18.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9条规定,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19.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登记时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20条规定,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20.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21条明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21.公务员登记备案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第二节 公开遴选
1.什么是公务员公开遴选?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2.公开遴选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三条规定,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3.公开遴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四条规定,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4.公务员公开遴选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五条规定,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考试;
(4)组织考察;
(5)决定与任职。
5.公开遴选工作的权限和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六条规定,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6.公开遴选计划如何报批?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七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7.公开遴选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8.公开遴选公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九条规定,公开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2)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3)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5)其他相关事项。
9.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条规定,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10.公务员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一条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5)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还应符合当次遴选公告及具体职位有关要求。11.公务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对参加公开遴选提交报名材料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三条规定,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13.对公开遴选审查报名材料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14.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应如何处理?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15.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五条规定,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16.公务员公开遴选笔试主要测试哪些内容?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六条规定,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17.公开遴选面试人选如何确定?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七条规定,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18.公开遴选面试主要测试哪些内容?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八条规定,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19.公开遴选面试考官组成如何确定?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九条规定,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20.公开遴选考试综合成绩如何确定?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21.公开遴选的考察对象如何确定?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22.公开遴选是否实行差额考察的办法?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23.公开遴选考察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24.对公开遴选考察可以采取哪些方法?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25.对公开遴选考察组的组成有何要求?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26.公开遴选考察中对考察对象所在机关有什么要求?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27.公开遴选机关如何确定拟任职人员?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28.公开遴选对拟任职人员的公示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29.对公开遴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情形如何处理?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3)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4)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30.对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如何处理?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三十条规定,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2)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3)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4)违反考察纪律的;
(5)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6)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31.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如何处理?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职务与级别
1.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哪几类?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务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2.国家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的依据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3.公务员的职务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哪几类?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4.在我国领导职务层次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5.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设置的根据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6.非领导职务层次在什么层级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7.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和《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三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不再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8.设置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依据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9.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在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时,有什么作用?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10.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1.国家对公务员衔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节 非领导职数设置
1.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2.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级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我省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层级设置是怎样规定的?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四条规定,省级机关和西安市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4.我省省级机关厅级、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怎样设置?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五条规定,省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5.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处级、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怎样设置?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六条规定,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6.我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怎么设置?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七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7.我省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哪些基本要求?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八条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8.我省对晋升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具备的任职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九条规定,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1)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 五年以上;
(2)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3)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4)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5)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6)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7)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9.对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需要降职时,如何处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10.我省省级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审批权限怎样规定?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1.我省市级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审批权限怎样规定?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十二条规定,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2.我省县级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
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十二条规定,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3.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对违反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怎么处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节 职务任免
1.公务员职务任免包括哪些内容? 职务任免,包括任职、免职两个内容。2.公务员的职务任用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3.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4.对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免职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5.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哪些?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①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②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③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①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②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6.什么是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
7.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怎样进行?
《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8.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9.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是否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11.公务员在哪些情形下应予任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12.公务员任职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2)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13.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怎么计算?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14.公务员任职时是否确定级别?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15.公务员在哪些情形下应予免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2)降低职务的;(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16.公务员免职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提出免职建议;
(1)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3)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17.什么情形下公务员的职务自然免除?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由其他规定的。18.公务员任期制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所谓任期制,是指公务员担任领导成员职务的任职届数和任职年限、任期内管理、任职期满后的安排等制度的总称。
19.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办法》(中组发[2008]20号)第二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0.招录时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如何确定职务?
《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陕组通字[2009]10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招录时明确职位的,试用期满后,按照招录公布的职位确定职务。
21.招录时未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如何确定职务?
《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陕组通字[2009]10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招录时未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务: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2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程序是什么?
《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陕组通字[2009]106号)第四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程序: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与该同志任职定级的申请报告一并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审核相关材料,对新录用公务员拟任职务,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任免机关下发任职文件。
(5)根据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新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登记手续。23.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什么时候起算?
《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陕组通字[2009]106号)第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24.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几年?
《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陕组通字[2009]106号)第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六节 职务升降(晋升、降职)
1.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公务员是否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4.机关出现职务空缺,怎么产生任职人选?
《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5.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哪些制度?
《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6.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7.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8.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降低职务层次任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9.公务员降职是否只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10.公务员降职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降职建议;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11.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怎么处理?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将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12.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否晋升职务?怎样晋升?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为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七节 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1.什么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2.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4.公务员是否可以不服从交流决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5.对公务员本人提出交流的怎么办理?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6.什么是公务员调任?
公务员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7.公务员调任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三条规定,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8.调任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四条规定,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9.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条件:(1)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2)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10.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1.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工作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调任人选应具备的文化程度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3.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4.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具备的任职年限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七条规定,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15.因工作需要调整调任资格条件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需适当调整调任人选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和年龄资格条件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6.不得调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7.调任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九条规定,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18.调任人选通过何种方式产生?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条规定,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19.对调任人选如何考察?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20.对拟调任人员如何公示?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拟调任人员应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21.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2.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23.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如何确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五条规定,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24.对调任公务员的任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六条规定,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25.调任工作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七条规定,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26.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怎么处理?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公务员转任有哪些基本要求?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28.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转任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29.什么是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30.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单位范围?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第八节 回避
1.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2.制定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公务员回避包括哪几方面?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4.公务员有哪些亲属关系适用任职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怎样理解回避规定中的“直接隶属关系”?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关系,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6.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六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3)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7.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怎么办?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七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8.哪些情况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9.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有哪些?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1)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2)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3)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4)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10.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1.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2)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3)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4)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12.对公务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节 辞去公职
1.什么是公务员辞去公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2.公务员辞去公职如何办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三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四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4.公务员辞去公职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复是否需要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规定,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6.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复的存档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7.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是否有时限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六条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8.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是否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七条规定,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9.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如何送达?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11.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怎么办?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九条规定,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12.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擅自离职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13.对与机关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有何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4.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工资何时停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5.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档案如何转递?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16.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其在机关的工作时间是否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业有什么限制?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8.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性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领导干部因公辞职怎么办理?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20.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愿辞职?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21.领导成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22.领导成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责令其辞职?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十节 辞退
1.什么是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2.辞退公务员如何办理?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三条规定,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公务员在哪些情形下应予以辞退?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四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五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5.辞退公务员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六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6.对被辞退公务员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七条规定,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7.被辞退公务员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七条规定,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应如何送达?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八条规定,《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9.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10.公务员被辞退后,工资何时停发?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11.公务员被辞退后,档案如何转递?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12.公务员被辞退后,是否享有辞退费和社会保险?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二条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辞退费如何发放?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1)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2)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3)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14.停发辞退费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领取期限已满;(2)重新就业;(3)应征服兵役;(4)移居境外;
(5)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6)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15.公务员被辞退后,其在机关的工作时间是否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节 职位聘任
1.什么是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2.机关哪些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3.聘任公务员的途径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4.机关聘任公务员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5.对聘任制公务员如何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6.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二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聘任公务员应坚持哪些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8.省以下机关聘任公务员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9.聘任机关上报聘任公务员的工作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10.应聘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七条规定,应聘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注: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11.不得作为公务员聘任对象的情形有哪些?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12.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如何进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九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3.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务员的方法及其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九条规定,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14.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条规定,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聘的机关、招聘职位、职责、待遇、应聘资格条件、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2)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3)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4)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
(5)公示。机关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6)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7)办理聘任手续。招聘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15.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选聘产生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16.直接选聘聘任制公务员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一条规定,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17.对机关聘任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18.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19.聘任机关与所聘任的公务员是否可以约定聘任合同补充条款?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三条规定,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聘任合同补充条款。
20.对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
21.聘任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22.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按月支付。对一些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
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及调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相应调整所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23.聘任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何种形式?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五条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4.对机关与聘任公务员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备案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5.聘任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六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机关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26.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七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7.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面通知机关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28.聘任制公务员怎样申请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二十条规定,除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机关。
29.聘任制公务员是否需要登记或备案?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或者备案。
30.聘任制公务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第三十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三章 考试录用
1.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什么办法?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3.有哪几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4.招考公务员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5.公务员招考中有什么回避规定?
在公务员招考中,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亲属回避)、第七十条(公务回避)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②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是什么?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四条规定,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2)发布招考公告;(3)报名与资格审查;(4)笔试;
(5)资格复审与面试;(6)体检与考察;(7)公示;(8)审批。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7.我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有哪些?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七条规定,其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3)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4)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5)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6)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8.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进行几次?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规定,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
9.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用人单位超编能否进行招考?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十条规定,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
10.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用人单位如何申报招录计划?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
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11.我省录用公务员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2)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3)招考对象、范围;(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2.我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十六条规定,招考公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位、计划录用人数;(2)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条件;
(3)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4)招考方法、程序,笔试开考比例及面试比例等;(5)笔试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及其成绩权重比例;(6)笔试时间和地点;
(7)其他应当告知报考者的事项。
招考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报考者咨询。13.我省公务员招考公告什么时间发布?在哪里发布?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七条规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起始之日7日前,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招考消息。
14.我省招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十八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品行良好;
(5)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2)、(7)项所列条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15.我省录用公务员笔试包括哪些内容?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笔试公共科目执行国家规定,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职位的需要,可以设置专业科目笔试。
16.我省录用公务员笔试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相关考试机构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17.我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由谁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