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63_渝地税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渝地税发16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渝地税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11〕16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下发后,各地在实际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执行口径不够统一的问题。为规范契税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双方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范围包括:

(一)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记载的受让人应向财政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的土地价款。(二)土地受让人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受让人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四、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直接豁免、先征后返、作价投资等方式减免上述土地价款的,不应减计契税计税依据。

五、土地受让人取得土地后发生的拆迁补偿、整治等土地开发费用,不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

六、在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转让方缴纳的划拨土地收益金,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渝青发

渝青发〔2011〕 5 号共青团重庆市委2011年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的开局之年。总体工作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渝青发47号

渝青发[2009]47号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 (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

渝青联发〔〕71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共青团重庆市委 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渝青联发„2009‟71号关于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村官” 从事基层青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

渝建发16号

渝建发[2014]16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

渝建发〔〕116号

渝建发〔2013〕116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

《渝地税发163.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渝地税发163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渝地税发 地税 渝地税发 地税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