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须知_湖北省住院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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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一、参保职工住院必须到县内定点医院就诊,请携带本人医保证、凭定点医院的初次诊断病历、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住院审批表,到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急诊可先入院,在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医保中心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定点逐级转院制度,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确因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并填写转院审批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复审并加盖公章,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携带本人医保证、转院审批表、转院介绍信到上级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危重、抢救病人先转后批,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
人垫付。
三、异地居住人员(异地投亲、回原籍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须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本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填写《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住院3日内须电话申报住院时间、医院名称、住院病种;并将入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传真至医保中心备案。住院医疗费当年审核报销(跨年度住院的情形例外),住院未申报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驻外机构人员就医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因公外出就医。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症需就诊或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5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外地治疗期间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次月到参保地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住院费用结算需提供本人医保证和IC卡、住(转)院审批表(异地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医院费用有效票据,县内出院时合规医疗费在定点医院刷卡结算,个人负担部份在预交金扣除,多退少补;投保单位欠费和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的,出院时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待单位缴清欠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再到定点医院结算住院费用;转诊到省内其它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异地居住患者一日内办结,其
它患者七日内办结)。
六、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和嘉鱼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超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范围: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自杀、自残(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除外)的;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婚检费用;美容、整形费用;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不予报
销的其它医疗费用。
八、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病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使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确需要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外药品的,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付,并要求医院在使用前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自己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包括:
1、住院起付标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医院)住院的,第一次住院为200元,第二次以上住院为1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院)住院的,第一次住院为400元,第二次以上住院为300元;在三级(省级医院)和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次住院为500
元,第二次以上住院为4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表:
缴费标准 起付标准--5000元 5001--20000元 20001--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600-800元 65% 67% 67% 69% 70% 72% 801-1000元 75% 77% 77% 79% 79% 81% 1001-1200元 80% 82% 82% 84% 84% 86% 1201元以上 83% 85% 85% 87% 92% 94%
3、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5%;
4、诊疗目录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0%;
5、各类体内置放材料国产15%、进口30%;
6、危重、抢救病人需用目录外检查、治疗、用药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的费用25%;
7、经批准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10%,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20%。
8、《药品目录》以外药品、使用血液或血液制品、超标准的床位费、降温费、取暖费及其
它自费项目费用全部自付。
9、出院时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
十、未写入《须知》条款的其它事宜可向县医保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