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防办机关车辆管理规定_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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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防办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成都市市级部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根据我办实际情况,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执行有关规定,加强车辆管理

1、机关车辆的管理、调派,按照«成都市市级部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2、办公室一把手用车相对固定。副职及各处公务用车、接待外地人防系统来我市参观学习人员用车,由秘书处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统一安排。

3、秘书处分管领导和驾驶人员要认真、及时填写«派车登记表»;车辆的停放按照随驾驶员住宿地点就近停放的原则执行;办公室每半年对各车的行使里程和费用进行公示。

4、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因特殊情况领导干部要驾驶公车的,属局级干部的送市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备案,局级以下干部须经办领导批准。

4、因特殊情况私用公车的,经办领导批准,按小轿车1.00元/公里,面包车1.30元/公里收费,并承担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费用由驾驶员收取后交财务处。

5、未经批准私人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差额部分全部由用车人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驾驶人员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安排,爱护车辆,遵章守纪,文明驾驶,厉行节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

二、按照政府要求,实行车辆“三定”

1、机关所有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规定到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定点加油站持公务用车专用卡加油,并索取POS报销回执。长途用车临时加油,须到正规加油点加油。

2、机关所有车辆的保险、维修、维护的定点工作按市政府有关安排实施。

3、车辆维修和平时购买、更换车辆零、配件及车上用品,事前必须向秘书处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车辆发生被盗,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公外出驾驶人员未将车辆放入指定停车点被盗的,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余部分由驾驶人员赔偿20%。

2、未经批准私自开车外出发生车辆被盗,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余部分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追究个人的相关责任。

3、驾驶人员私自将公车交与其他人员驾驶发生事故的,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余部分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视 2

情追究其责任。

附:《派车登记表》

《派车停放位置登记表》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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