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江苏售电侧改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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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 号)批准了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本实施方案。〔2016〕278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一、总体要求

(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息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交易模式、电力价格等主要信息按照规则向社会各方发布。(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体现“放管服”,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以“履约保函”、“互保协议”等方式,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和自律性,构建开放竞争的售电市场。

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度用电总量为4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具备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

7、为规避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售电公司应依照合同电量,采取银行履约保函制度,具体根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鼓励售电公司提供智能用电、综合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务。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类)。

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 千伏。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5、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须依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的要求,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6、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合同周期内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进行交易,须以结算等事项,至少为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

(四)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约定交易、服务、收费、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内发电机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售电侧市场。

2、发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售电侧市场。

3、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售电

(4)售电公司基本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4)。

(5)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经营(6)售电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范围应包含“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详见附件5)。6)。

(7)售电公司资产证明。近期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详见附件7)。

(8)售电公司经营场所证明(详见附件8)。

(9)售电公司技术信息支持系统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9)。

(10)售电公司专业人员证明文件。包括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详见附件10)。

(11)售电公司相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1)。

(12)售电公司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详见附件12)。

(13)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13)。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电力用户公布。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取得准入资格,可与电力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与电力用户洽谈、签订售电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8、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

9、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13)。业务范围、公司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10、在省外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售电公司的有关手续待国家确定相关操作细则后另行办理。

(二)电力用户

1、已获准参与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用户直接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示。

2、其他符合准入条件且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上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准入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评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公示。

3、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签订售电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三)发电企业

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在需方挂牌轮次,清洁能源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3、为丰富电力交易模式,充分发现电力商品的价格,体现发电机组边际成本和售电公司竞争优势,引导电力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售电市场年度交易可以挂牌交易为主、双边协商为辅等方式开展,月度交易可以挂牌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为辅等方式开展。具体交易方式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明确。

(二)交易要求。

1、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各方须到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取得准入交易的资格,成为合规市场主体,按照我省电力交易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

2、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按照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

1划。

(三)交易价格。

1、凡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售电市场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2、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3、输配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国家核定我省输配电价前,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执行;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4、参与售电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继续

5、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执行峰谷电价,具体按照我省电力交易规则等执行。

禁恶意竞争。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6、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 倍执行。具体保底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四)结算方式。

1、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的审定,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三)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电力交易中心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四)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2、授权委托书。(六)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15)。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七)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5年报和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以及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定等情况。(四)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五)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3、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4、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

5、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行限制。

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七、组织实施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强化组织协同。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作为售电侧改革牵头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等部门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

7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进行交易。时考虑,具体规模根据售电公司托管合同申报电量情况,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度在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第三阶段为全面提升期(2020年后):根据国家部署,全面放开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允许部分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用户自愿进入市场。加强零售市场的充分竞争,完善市场交易机制,进一步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形成较为完整的售电市场交易体系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有效引导电力生产、消费和投资。(三)确保安全稳定。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地区改革动态,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省电力公司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适应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切实做好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

标签:江苏 售电侧改革试点 配电网 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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