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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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编制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镇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镇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镇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镇政府规章
4、镇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5、镇政府重点工作
6、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关于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9、镇政府实事项目
10、镇政府人事任免
具体信息可参见镇政府编制的《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镇政府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bsq.sh.gov.cn)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宝山区飞达路85号,办公时间为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56870050
传真号码:021-66876803
联系地址:宝山区飞达路85号,罗泾镇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200949
电子邮箱地址:bsljz@yahoo.com.cn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也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bsq.sh.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至镇政府党政办公室(飞达路85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
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镇财经管理事务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