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收优惠_研发费用预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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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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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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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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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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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定义: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即,企业通过开发活动,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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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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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类型:
(1)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2)企业自主开发项目
(3)合作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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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费为200万元
政策允许加计抵扣费用:200×50%=100万元
普通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100×25%(适用所得税税率)=25万元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1)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9)珠海市国税、地税局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鉴证报告》。
● 申报流程:
(1)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
(2)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鉴证报告》;
(3)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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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每年5月31日截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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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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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88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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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收益的征税,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企业分配的主要形式,其税源大小直接受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
假定企业开发某一新产品(或新工艺、新技术)过程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万元,不管企业是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2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均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前利润)中扣除。如果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后,还允许企业多抵扣50%的研究开发费用,即:再抵扣100万元(200万元×50%)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因此得到25万元的所得税优惠,意味着企业少缴25万元的所得税,也可理解为得到国家25万元税收扶持。
三、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具体办事程序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根据上述法律法规,2009年1月,青岛市经贸委(现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构成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前提
1、立项。研究开发费用要以研发项目为依托,研究开发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即: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只有申报并列入计划的项目才作为研究开发项目,承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请立项,企业登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daodoc.com)“技术改造与创新”栏目,进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若首次申报,需进行注册。
该申报工作每年两批,时间分别是每年的3、4月份和7、8月份。对于企业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各类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自主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项目、合作研发项目),均可申请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单独作为研究开发项目申请立项。
2、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即:财务部门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必须设置研究开发费科目,以便于核实和检查。
六、程序
1、初期:申请立项
每次根据青岛市经信委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目前,通知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政府系统下发通知,由各镇(办)经贸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二是直接通过邮箱将申报通知发到已知的企业电子邮箱。同时,相关通知也会在青岛市经信委网站和胶州市企业信息网(www.daodoc.com)公布,企业可登陆浏览。
根据通知,企业登陆 “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作为技术创新工作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初审,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退回企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我局在申报系统内直接上报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评估项目技术水平,之后,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给每个研发项目分配一个立项编号。最后,申报项目的有关立项信息会通过申报系统反馈企业,企业可随时上网查询、下载打印立项信息。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其他优点:(1)研发项目立项是企业研发实力的体现方式之一;(2)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过程中,可加分。
2、中期: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
自实施年度开始,每年对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直至项目完成。鉴定内容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实施进度、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效用效益等。每年12月份至下年1月份,企业按照格式文本向青岛市经信委提出年度鉴定申请,即:企业填报纸质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和《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青岛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出具《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
3、后期:落实加计50%扣除
在下一年度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发生时间大约在5、6月份),企业持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立项信息表及附件、青岛市经信委出具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到所得税收缴税务机关(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七、该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1、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青岛市经信委、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
2、申报便利。从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请立项,企业无需提报纸质材料,不用盖章,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整个申请立项工作,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申报程序简单、规范。
3、适应面广。该政策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科研院所。
4、没有数量限制。不限制申报企业数量和企业申报项目数量,企业所获得的税收扶持额度与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相关,贡献越大,可能获得的扶持额度越高。
八、企业需注意的事项
1、企业决策层需重视。企业组织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动力在于市场需求,如果企业只重视满足市场需求,而不根据国家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将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时机。只有决策层重视这一政策,才能在公司内部组织实施,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任务,彻底用足用好该政策。
2、加强部门间协作。该政策享受过程中,涉及技术、财务等部门。初期,技术部门工作量大;中后期,财务部门工作量大。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充分协作和沟通,根据相关工作经验确定有关预算数据,对于已发生的费用,财务部门能够确定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属于哪个项目的研发费用。
3、规范研发项目管理。企业研发项目实施前后,均需考虑进行申请立项,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准备。同时,会计科目中应及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建议企业内部将此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不管人员如何流动,均按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4、确定联系人,保障信息传递。对于申请立项、年度鉴定等有关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通过金宏网、科室邮箱、单位网站反馈企业,建议企业确定联系人,定时查看企业邮箱,并转给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执行。
5、内部激励。该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建议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后,不管是从精神方面还是从物质方面,及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予以肯定,保护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大赢与小赢,先赢与后赢”的关系。
九、其他
目前,已开始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可登陆胶州市企业信息网技术改造与创新栏目下载: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申报通知和《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