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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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红工商处字[2010]3号
当事人:陈红新
身份证号码:***810
执法人员:何锡辉樊建忠
经查,你于2010年1月29日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红安县城关镇园艺大道自家门店内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达160余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
罚款按当场缴纳方式缴纳。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何锡辉樊建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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