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_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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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各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也要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陕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 1 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及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等开支。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六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根据重点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支出;

(5)林地所有权属国有,林木所有权属双方共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 3 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3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第八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等开支,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以上开支范围外的其他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集体经营公益林的管护,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林护林员、监管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管护人员构成和护林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情况,下同),本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情况等。

由省林业厅负责对各市(区)及省直属单位上报的中央补偿基金申请进行汇总审核。依据省林业厅的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中央补偿基金预算拨付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县及省直属单位的申报情况,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中央补偿基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依据补偿方案将中央补偿基金拨付各市(区)。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中央补偿基金拨付到位。

按照《陕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区划界定,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省级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依据分配方案拨付省级补偿资金。第十二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对公益林护林员和监管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等,应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的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的监管合同,以及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3)。

第十五条 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护林员、监管员及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补偿基金和省补偿基金。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对公益林地征占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省财政厅可根据各市县公益林占用面积,调减有关市(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市(区)1%的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一)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逾期1个月不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九条 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好的市(区)级检查验收等经费性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等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或集体林业单位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

(二)国有或集体林业单位与护林员(或个人)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

(三)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与监管人员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监管合同

附件1:

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市林业局、县林业局)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镇林业站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场等)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分别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村或组(经营单位 林班、小班),分别是: 村或组(林班、小班,...,林班、小班...,...。)

亩,...,具体情况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标准为

元每年每亩,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以及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二零零 年

日起至二零零

****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方:(公章)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二OO 年 月

管护区域图:附件2:

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镇林业站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场等 乙方:护林员(含个人管护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管护达成下列条款: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四至界分别为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 村或村民小组(营林区或工区)

亩,.....,总计

个林班 个小班

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林班小班号:

林班()小班,林班()小班。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2.按要求和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费,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4.对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费直至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对违规经营、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重新聘任管护人员,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规对管护区域内公益林进行管护,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巡查管护工作。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公益林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有效制止樵采、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依规处臵盗伐、滥伐林木事件,保证管护区域内公益林资源不受破坏或少受破坏。

3.按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等级进行管理,协助有关人员做好森林案件的查处,依照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公益林的造林、抚育和封育等经营工作。

4.接受服从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及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二零零

****年**月**日起至二零零

****年**月**日止。

2.在管护期限内,乙方因行使正常工作职责而出现伤亡事故,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有关方面各负其责。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承担。

3.在管护期限内,如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政策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本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乡(镇)、公益林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5.其它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

(盖章)乙 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名)责任人:

(签名)

二OO 年 月

管护区域图:附件3:

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监管合同 编号:

甲方: 林业局(乡镇林业站)乙方: 监管员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监管力度,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监管达成下列条款:

一、监管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监管。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区域:

村或村民小组(营林区或工区)

亩、村(营林区或工区)

亩、村(营林区或工区)

亩......,总计

个林班

个小班

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林班小班号:

林班()小班,林班()小班。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监管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监管要求。2.按要求和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支出,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监管劳务费直至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对违规经营、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重新聘任监管人员,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规对监管区域内的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所监管的护林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巡查记录。

2.向社会和林农宣传公益林管理的有关政策,并对所监管的护林员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3.接受、服从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

4.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二零零

****年**月**日起至二零零

****年**月**日止。2.在管护期限内,乙方因行使正常工作职责而出现伤亡事故,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有关方面各负其责。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承担。

3.在监管期限内,如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政策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本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乡(镇)、公益林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5.其它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

(盖章)乙 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名)责任人:

(签名)

二OO 年 月

监管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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