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院评审管理办法_河北省比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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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管,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构建分级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等,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权限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功能确定。
第四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下同)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六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组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院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医院评审组织和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工作制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等,加强评审工作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六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评审工作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三)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有评审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周期性评审的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申请首次评审。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重大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是否有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有效的,保持医院原有等次不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无效的,通知医院提前申请评审。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内容: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国家和省医疗管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接受国家、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结果;
(五)接受国家、省、市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内容:
(一)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内容: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论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新建医院首次评审一般最高评为乙等;设置级别变更的医院,首次评审一般最高评为乙等;县级医院纳入三级医院管理的,一般最高评为乙等。
第三十六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牌。
医院的等级标识应当与等级证书相符。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评审组织执行评审计划、评审制度、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审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四十八条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人员的回避申请。评审人员的回避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医院评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和评审纪律的规定,不得收受钱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透露有关评审资料和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审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正公平性的。
第五十一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