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路政管理手段探讨_路政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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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探讨

湖北省兴山县公路段

唐勇

路政管理是法律赋予公路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路政执法手段是实现路政管理目的的途径.。探讨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结合多年的路政工作实践,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路政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路政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从1988年公路行业第一部基本法《公路管理条例》到现在的《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路政这一块基本形成了以《公路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基础、以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路政管理有法可依的目标。

(二)路政管理职能日渐强化

受费改税影响,交通内部几家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的运政、征费、交管等职能正趋于弱化,公路法也早已明确,只是时间早晚而已。但是路政的职能却是日渐强化的,这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大量投资进行公路建设形成巨额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需要一个部门来管理保护并保值增值;二是在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大背景下,路政因和公路交通安全息息相关而得到当然的强化。将来路政管理的名称也许会变,但路政管理的实质是不变并加强的。

(三)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

通过几轮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站在路政管理的角度,这是一把双刃剑。借用一位路政网友的极端说法就是:老百姓学法不是为了守法,而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违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在大家都不懂法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绝对权威和绝对服从,一旦懂了法,明知违法,也要引经据典、断章取义和管理者理论一番。

(四)体制弊端将长期存在我国公路交通管理领域的体制弊端显而易见,在目前的国情下,要想彻底理顺,难度很大。表现在路政管理方面,一是执法主体资格不伦不类,法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法规直接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执法,规章干脆和稀泥,其实在基层,路政执法包括公路管理的经济、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着,立法者也屈服于体制的压力;二是职能交叉及权利义务不对等,职能交叉主要是交警、国土、城建、林业部门,路政管理的权利不足以保障履行路政管理的义务。

二、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概述

路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一般分为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四大类,路政执法可以相应分为以上四类,但路政收费不能涵盖公路赔(补)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个人认为路政执法分为路政许可、路政处理、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四大类为宜。路政管理的任务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目的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执法手段必须紧紧围绕任务和目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只要能达到目的,一切手段都可以采用。采用执法手段应当把握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合法性是执法手段的生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合理性是执法手段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效性是执法手段的核心,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直接体现。

概括地讲,路政执法手段可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舆论手段四大类。

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通过汇报、请示、沟通借助上级的政策或领导的指示或其它行政机关的协助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自己的行政目的的一种执法手段。行政手段是计划经济时代最主要的执法手段,在转轨阶段和市场经济时代,行政手段仍有其用武之地。它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沟通、行政合同等。

经济手段是行政机关借助收费加大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成本促使其不再违法的一种执法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收费等。

法律手段是行政机关依法定条款、按法定程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强制或索赔的一种执法手段。它是使用最广泛也是最主要的一种执法手段。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民事诉讼。

舆论手段是行政机关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法律法规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或将违法行为曝光让社会舆论以道德的力量促使违法当事人自觉改正或接受处理的一种执法手段。主要包括媒介宣传和媒体曝光。

三、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的适用

行政、经济、法律、舆论四种手段是相对独立和有机联系的,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联合使用。比较简单的路政案件,法律或经济手段即可解决,比较棘手的案件,往往需要综合使用多种手段。

(一)公路赔(补)偿案件是最常见的路政案件,行政和法律手段用得比较多。交警部门虽然和路政职能交叉,但其执法强制力是路政所不具备的,和交警部门搞好了沟通,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能省不少力气。我们和县交警大队、各中队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损坏路产时,我们按标准开好发票送到交警部门,交警部门结案时予以代扣,这样凡是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我们一般不用操心。另外保险部门也是我们主动沟通的对象之一,我们向保险部门宣传,公路安保工程是保险公司的效益工程,保险公司也认同这一观点,因此,发生车辆事故有路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也积极支持车主赔偿路产损失,有时保险公司还帮助我们代扣。当然,任何工作都不是白做的,我们对协助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标准进行了物质奖励。

有些赔偿数额较大的路政案件,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才能处理。2004年11月,宜昌市一个体大货车把S312钢护栏损坏150余米,当事人动用关系进行行政干预。交警部门随后认定大货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会车的一大客司机负主要责任。路政部门通知两当事人赔偿,对方不服路政单方认定,我们请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维持了路政赔偿决定,两当事人因责任划分不清久拖不赔,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方申请庭外调解,最终两当事人赔偿了全部路产损失并支付了鉴定费及诉讼费。

(二)日常路政巡查中比较常用的是经济手段。路政巡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堆放物品、占道经营、堵塞边沟、倾倒垃圾等,这类违法行为通俗点说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立个案够不着,不处理又不行,现场强制清理不合法,也没机械。怎么办?经济手段派上用场,按省物价局标准收取占道费等,同时现场督促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没人手,路政人员帮助干。我们巡查时随车带铁锹,路政大队每年人均清障数十立方米。

(三)舆论手段在路政执法中使用较普遍。工作总结中常提到的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就是一种舆论手段。媒介宣传按媒介性质可分为新闻媒体宣传(报刊电视广播)、固定设施宣传(标语横幅)、临时性宣传(车载广播、传单)。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多种宣传办法,一是制作播放超限超载运输损坏公路电视片和治超通告;二是在显要位置悬挂治超横幅、制作永久性标语;三是向司机车主和矿山企业发放治超传单。通过宣传,减少了现场执法的阻力。媒体曝光对于处理引起群愤的公路违法行为有很好的效果。2006年4月,兴山县村级道路硬化工程全面开工,部分施工单位为图方便,在干线公路边大规模开山炸石取料,几度中断交通,群众反映强烈,路政人员制止时,施工方理直气壮地说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好事,我们将此拍成新闻送往电视台播放,各方态度一致:修小路是好事,但影响大路不对。最后派出所停发其民爆物品督促整改。

(四)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及一级政府或行政部门时,单纯使用经济或法律手段效果不好,有时反而弄巧成拙,非但处理不了,自己也下不了台。2005年,三峡库区兴山县高阳镇集镇回填工程大规模展开,三百多辆工程车超限超载运输带水料石行驶在S312高阳镇路段,公路被碾压成泥潭。三峡水库蓄水在即,移民工程是政治工程,是兴山县、高阳镇的大事,路政人员进行了管理,但法不责众,更何况工程业主是一级政府。我们采取了三种手段:一是行政沟通,向高阳镇政府发函,阐明此段公路还将继续使用1年时间,不要运输带水料石,不然工程车也通行不了。高阳镇政府责令施工方照办并调来数台装载机协助养护公路;二是借助县政府的行政命令,我们向政府报告两个黄金周有大量旅游车通行,靠公路部门养护已不能保证通行。县政府命令业主拿出10万元给公路部门保证畅通;三是借机造势,省委领导到神农架调研路过兴山,对此段公路极为关注,明确指示:交通厅投资大修,严格管理,移民工程另辟施工通道。至此,这起路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总而言之,现阶段路政执法手段基本能够满足路政管理的需要,但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公路,作为一种公益性的国有资产,靠一个事业性质的部门来管理保护,从长远来看,是不利的。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定性问题,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利益划分问题,在公路赔(补)偿案件上执法手段的弱化,是公权对私权的让步,是对其它合法用路者权利的漠视。公路,应当置于国家机器的保护之下,使用者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私权。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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