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管理规定_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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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务车辆(即学院经费维持的车辆,以下简称公车)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强化车辆保养维护,确保行车安全,节约经费支出,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 公车的日常管理由学院指定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调度、专人驾驶。
第二章 用车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公务均可申请使用公车。公务范围包括:
1.校外单位来我院开展学术与工作交流、授课、洽谈合作等;
2.教职工承接学院安排的工作;
3.分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相关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车辆调度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1.根据用车情况统一安排驾驶员和车辆,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包括用车时间、车牌号、驾驶员、目的地、事由、用车人等;
2.掌握车辆安全状况,组织车辆保养维修;
3.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4.督促驾驶员定点、定时办理公车保险,及时缴纳过桥费;
5.组织、参与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6.拟定车辆的大修、报废和更新计划;
7.车辆维护费用管理;
第五条 驾驶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1.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抢道和酒后驾车;
2.做好车辆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良好;
3.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保障车辆使用;
4.妥善处理交通事故;
5.确保通讯畅通,严禁疲劳驾驶,保证顺利出车;
6.每次加油应索要油票并清楚标明使用车牌号,以10天为单位据实报销路桥、停车、加油等费用
第六条 用车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1.用车人提前向车辆调度人提出用车申请,并说明用车时间、目的地、事由等。
2.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提醒驾驶员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催促驾驶员开快车;
第四章 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晚12点之后不安排出车任务;
第九条院领导用车由党政办安排;内设机构及教职工市内用车由调度人安排;市外用车24小时以内经分管院领导同意,24小时以上经书记或院长同意方可调度。
第十条驾驶员在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驶入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 驾驶员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由驾驶员负全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机关进行相应处罚:
1.未按规定及时停入指定地点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损毁的;
2.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驾驶车辆交通肇事逃逸的;
4.酒后驾驶车辆的;
5.未由指定驾驶员驾车造成事故的。
第十二条 全年度发生严重违章将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