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_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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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内车辆行车管理规定
1、各车队车辆听从车队调度、安全员以及生产调度的安排与分配。
2、车辆安排一船一车队一计量衡,专船专计量衡。(特殊生产任务特殊安排)
3、车辆必须听从车队调度或班长指定的港内行车路线,严禁车队车辆擅自改变指派的计量衡以及行车线路。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车路线时,需要通报班长及调度;
5、车辆在计量衡等待过重时,要求停放有序、安全;
6、通过计量衡时不可占道、抢道,车与车之间保留安全距离,不可妨碍车辆正常行驶。
7、港外入港车辆进入隧道需要减速开启示宽灯。
8、港内车辆无论是重车还是空车,车速不得超出40公里/每小时。
9、车辆上下计量衡时要求不得超出5公里/每小时。
10、车辆进入或穿行作业区域时需要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出20公里/每小时。
11、通过十字路口和交叉路口时,要做到提前减速认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2、弯路、狭窄路段两车会车时,应注意保持车距,空载车辆尽量避让重载车辆先行。
13、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
14、港内车辆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15、车辆接到生产任务后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多个车队行驶一条线路。
16、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车辆横向与纵向交叉通过一
个十字交叉路口;
17、如有港外与港内货物同一时间运输作业时,尽量避免多个车队通行一个计量衡。
《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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