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_委托贷款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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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说明:
1、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科目核算。
2、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3、借款方与一般借款的处理方法相同,作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列报。利息支出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差额,负数记入贷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收利息
(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其他业务收入
(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相关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差额)
(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差额)